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9:44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东民初字第03956号
原告环宇邮电世界租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5层8—11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阳生,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陶佩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同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万海写字楼A座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一波,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白钢,男,37岁,天津市同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环宇邮电世界租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同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康洪担任审判长,法官柴杨、人民陪审员朱树荆参与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的托付代理人陶佩华、被告的托付代理人白钢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束。
原告申述称:2006年2月14日,原、被告签定融资租借合同,由我方向被告指定的供货方北京数码新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锐公司)购买被告指定的富士激光数码冲印设备,并以融资租借的方法供给给被告运用,被告每月向我方交纳租金。合同签定后,我方依约向新锐公司付出货款,新锐公司于2006年4月将租借物交给给被告检验,被告亦按合同规则付出给我方260 000元的预付租金。尔后,被告仅付出我方前七期租金,其他租金至今未付,故我方申述要求被告付出悉数剩下租金343 729.21元,给付留购价格100元,付出违约金32 053.83元,诉讼费由被告担负。
被告关于原告陈说的现实没有贰言,但提出被告没有付出剩下租金的原因是原告一向没有供给富士激光数码冲印设备的进口证明文件,现要求原告供给富士激光数码冲印设备的进口合法文件。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4日,原、被告签定融资租借合同一份,合同约好,原告依据被告的要求从新锐公司购买总价值为650 000元的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tier340,由新锐公司担任向被告交给设备,原告向新锐公司付出货款,即便购销合同是以原告作为购货方与新锐公司签定的,原告只承当依据购销合同规则向新锐公司付出设备货款的职责,除此之外,购销合同规则的其他一切职责、职责,均由被告承当并实行,原告对设备不作任何陈说和确保,而且原告对设备的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职责,与设备的瑕疵相关的任何索赔应当在被告与新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直接处理,而不得牵涉原告;在租借期满、被告付出完悉数租金后,被告向原告付出留购价格100元,原告向被告宣布设备转让证书,将设备一切权转让给被告;租借期限4年,租金总额为694 043.52元(共48期),被告预付租金260 000元以冲抵后期租金,被告需付出租借手续费45 205.33元,本息平等1个月付出一次,第1期至第30期各为14 459.24元,第31期租金为266.32元,被告拖延付出租金时,应按每日万分之四付出拖延利息,关于被告不能付款、中止付款、不能实行规则的条款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当即归还租金、丢失金额、留购价格。同日,原告与新锐公司签定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tier340的买卖合同,两边约好,新锐公司担任将设备交给给最终用户,交给地址为天津市,合同总金额为650 000元。上述合同签定后,原告于2006年2月22日向新锐公司付出了货款650 000元,新锐公司于2006年4月向被告交给了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tier340一套,被告出具了设备检验报告,并付出给新锐公司预付租金和手续费合计305 205.33元,新锐公司将该笔金钱付出给了原告。尔后,被告仅向原告付出了7期租金,剩下租金一向未付出,故原告申述。
获取相关协助请咨询承德合同纠纷律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