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1:05
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则
1、新《公司法》第141条规则,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揭露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化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则。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出资;
3、内资企业股权转让中,内资企业性质转为外资企业时,原内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身份是否依然保有:《关于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则,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我国自然人股东,经同意,可持续作为改变后所设外商出资企业的中方出资者。所以,在未经同意前,我国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本来内资企业的我国自然人股东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协作)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想成为合资企业的股东,有必要取得外经委或商务局(商务部)的同意。
1、新《公司法》第141条规则,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揭露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化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则。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出资;
3、内资企业股权转让中,内资企业性质转为外资企业时,原内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身份是否依然保有:《关于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则,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我国自然人股东,经同意,可持续作为改变后所设外商出资企业的中方出资者。所以,在未经同意前,我国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本来内资企业的我国自然人股东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协作)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想成为合资企业的股东,有必要取得外经委或商务局(商务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