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票据活动应注重哪些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3:26

收据活动是指签发收据、背书转让、承兑、确保、进行权力追索等收据行为。收据活动的时效是收据当事人在收据活动中有必要恪守的期限,超越了法定时限,将给收据当事人带来晦气的影响,乃至损失某些权力,以致收据活动无效。本文依据《收据法》、《收据管理实施办法》、《付出结算办法》对收据活动应重视的时效介绍如下。
一、签发收据应重视的时效
收据包含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签发收据是收据的发生行为,是全部收据活动的条件和根底,签发收据应重视的时效为付款时效。所谓付款时效是指从签发日到付款日之间的期限。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为见票即付的收据,签发日便是收据的到期日。这些收据在签发时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商业汇票为远期收据,签发时除了填写签发日期外,还要记载付款日期。依据《付出结算办法》第87条规则,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核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详细的到期
日;定时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日起按月核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期限自承兑日起按月核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收据到期后,付款人有必要当日付款,否则按有关规则遭到处分,所以,签发收据时首要想到付款期限不得超越6个月,其非必须考虑在付款期限内,到期目资金是否能够到位,然后挑选详细的付款日期。
二、获得收据后应重视的时效
收款人依法获得收据,就获得了收据权力。持票人依据需要挑选提示付款、背书转让、确保、追索等,可是这些收据活动有必要在保全收据权力的时效内进行,超越了收据权力时效,收据权力天然消除,收据无效,收据活动也就失去了含义。
1、收据权力时效。
《收据法》第17条规则:持票人对收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力,自收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力,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回绝承兑或许被回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回绝承兑或许回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许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
月。假设超出了收据权力时效,持票人就损失了收据权力,这时持票人只享有民事权力,能够恳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付出的收据金额适当的利益。例如,某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为2001年7月6日,那么在2003年7月6日曾经的2年内,持票人有权向承兑人恳求付款,在2003年7月6日今后,即超越了收据权力时效,收据无效,持票人只能恳求承兑银行返还其与此收据金额适当的利益。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