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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撤销行政许可时公民合法权益受损是否要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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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经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受法令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现已收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根据的法令、法规、规章修正或许废止,或许准予行政许可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改变或许撤回现已收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形成财产丢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依照这一法令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享有陈说权、申辩权;有权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施行行政许可遭到危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法令还规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议的,作出行政许可决议的行政机关或许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好坏关系人的恳求或许根据职权,能够吊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吊销,不然形成的丢失,行政机关有必要担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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