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会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2:09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9)鼓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刘会丽
原告李欣
法定署理人刘会丽(系原告李欣母亲)。
托付署理人孔宪勇,署理权限:特别授权。
托付署理人丁克松,署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大鹏,(缺席)。
二原通知被告离婚后产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金友独任审判,并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人孔宪勇、丁克松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李大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刘会丽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2月24日,经开封市龙亭区民政部分调停达到离婚协议,其间协议约好座落在开封市鼓楼区油坊街x号院x号楼x号房子一套(74.13平方米,文书用名为李大鹏)归原告刘会丽、李欣一起具有(各一半),二原告屡次找被告催办房产过户手续,被告迟迟不予合作处理房产过户手续。因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帮忙二原告赶快处理房产过户手续。
被告缺席抛弃辩论权力。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会丽与被告李大鹏于2008年12月24日经开封市龙亭区民政部分调停达到离婚协议,其间约好座落在开封市鼓楼区油坊街x号院x号楼x号房子一套(74.13平方米,文书用名为李大鹏)产权归原告刘会丽、李欣一起具有(各一半)。二原告以屡次找被告催办房产过户手续,被告迟迟不予合作为由,向本院申述,要求被告为二原告处理房产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刘会丽与被告李大鹏现已开封市龙亭区民政部分调停达到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合法有用。关于产业即该房的处置,被告李大鹏在离婚协议中已清晰约好赞同归二原告一起具有(各一半)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协议已收效,该房产应归二原告一切,一起被告李大鹏有义务帮忙二原告处理该房产权证的过户手续。因而二原通知讼恳求契合法律规定,对其恳求本院予以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本判定书收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李大鹏帮忙原告刘会丽、李欣到房管部分处理房产过户手续。
诉讼费200元,由被告承当(原告已垫支),待处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同时会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本判定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