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合同效力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6:31表见的合同效能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
本条是对合同效能的规则。
所谓表见署理,是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签定了合同,假如相对人有理由信任其有署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自己建议该合同的效能,要求自己承当合同中所规则的职责,受合同的束缚。本法建立表见署理准则是为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买卖的安全,依诚笃信用原则使怠于实行其留意职责的自己直接接受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仍为署理行为而签定的合同的职责。
构成表见署理合同要满意以下条件:
l.行为人并没有取得自己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定了合同。本条规则了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这三种景象。2.合同的相对人在片面上有必要是好心的、无差错的。所谓好心,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许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所谓无差错,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由于其粗心形成的。假如相对人明知或许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已停止,而仍与行为人签定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署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遭到维护。
在本条的立法过程中,关于是否要求以自己的差错作为表见署理合同的构成要件曾有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为,应当以自己的差错作为表见署理合同的要件,不然对自己是不公平的;另一种定见为,表见署理最重要的特征便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而不问自己是否有差错。本法基本上是采用了第二种定见。一般来说,表见署理合同的发生与自己的差错有关,例如,由于自己管理准则的紊乱,导致其公章、介绍信被别人借用或许冒用而缔结了合同;自己在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缔结合同而不作否定标明等。这些都标明自己是有差错的。可是,建立表见署理准则的意图是维护买卖的安全性,不至于使没有差错的相对人劳而无获。因而,相对人只需证明自己和无权署理人缔结合一起没有差错,至于自己在无权署理人缔结合同问题上是否有差错,相对人有时难以证明。故在本条的规则中,关于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依然以自己名义缔结合同的情况下,但只需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合同就有用。
需求留意的是本条的规则与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则是不相同的。第四十八条规则的合同有必要要通过自己的追认才具有用能,而本条规则的合同不用通过自己的追认就当然具有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