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地开发商就可以征收农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6:37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土地根据不同的用处能够分为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不同的类型的土地运用年限是不一样的,那么商业用地开发商就能不必征收农田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商业用地开发商就能够征收农田吗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商业用地开以商是没有土地征资历的,假如对农田进行征收的,应该由国家进行征收,而且报国务院的赞同。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国务院赞同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国务院赞同。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规模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赞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赞同。在已赞同的农用地转用规模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赞同。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以外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赞同: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超越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越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则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并报国务院存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先行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其间,经国务院赞同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赞同权限内赞同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超越征地赞同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另行处理征地批阅。
二、土地征用的程序
用地单位要得到被征土地的运用权,须按国家规则的合法程序进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征用土地一般要实行以下程序:
1、请求。按照国家规则,列入国家固定资产出资计划的或许允许建造的国家建造项目,通过赞同,建造单位方可请求用地。需求征用土地时,建造单位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造程序赞同的设计任务书或许其他赞同文件,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请求。
2、选址。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造用地请求进行审阅。检查赞同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始选定建造地址,并划定用地规模。
3、商定补偿安顿计划。用地规模及建造面积预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安排建造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顿计划。
4、划拨建造用地。建造用地的请求,按照法定赞同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赞同后,由被征用土地地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造用地赞同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造进展一次或许分期划拨建造用地。
5、核发国有土地运用证。建造项目竣工后,建造项目主管部门安排有关部门检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对实践用地。如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对实践用地。经认可后处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运用证。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商业用地开以商是没有土地征资历的,假如对农田进行征收的,应该由国家进行征收,而且报国务院的赞同。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商业用地开发商就能够征收农田吗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商业用地开以商是没有土地征资历的,假如对农田进行征收的,应该由国家进行征收,而且报国务院的赞同。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国务院赞同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国务院赞同。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规模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赞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赞同。在已赞同的农用地转用规模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赞同。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以外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赞同: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超越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越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则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并报国务院存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先行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其间,经国务院赞同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赞同权限内赞同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超越征地赞同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另行处理征地批阅。
二、土地征用的程序
用地单位要得到被征土地的运用权,须按国家规则的合法程序进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征用土地一般要实行以下程序:
1、请求。按照国家规则,列入国家固定资产出资计划的或许允许建造的国家建造项目,通过赞同,建造单位方可请求用地。需求征用土地时,建造单位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造程序赞同的设计任务书或许其他赞同文件,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请求。
2、选址。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造用地请求进行审阅。检查赞同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始选定建造地址,并划定用地规模。
3、商定补偿安顿计划。用地规模及建造面积预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安排建造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顿计划。
4、划拨建造用地。建造用地的请求,按照法定赞同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赞同后,由被征用土地地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造用地赞同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造进展一次或许分期划拨建造用地。
5、核发国有土地运用证。建造项目竣工后,建造项目主管部门安排有关部门检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对实践用地。如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对实践用地。经认可后处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运用证。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商业用地开以商是没有土地征资历的,假如对农田进行征收的,应该由国家进行征收,而且报国务院的赞同。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