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15:06教育行政复议的规模,是指哪些行政行为能够归入教育行政复议,哪些不能。教育行政复议的规模首要遵从一般行政复议的规则,而且请求复议的详细行为所侵略的是教育法所规则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则: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能够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请求复议。一般行政复议的规模为:
(1)能够提起复议请求的
依据《行政复议法令》第九条规则,可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①对拘留、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住等不服的;③以为行政机关侵略法令、法规规则的经营自主权的;④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机关颁布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回绝颁布或许不予答复的;⑤请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人身权、产业权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回绝实行或不予答复的;⑥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以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实行责任的;⑧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他人身权、产业权的;⑨法令、法规规则的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或许能够请求复议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
(2)不能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
我国《行政复议法令》第十条规则了不能请求行政复议的几种状况:①对规、规章或许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不服的;②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不服的;③对民事纠纷的裁定、调停或许处理不服的;④对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