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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完孩子去学校再去公司的路上发生车祸能认定工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15:40
在上下班的路上发作交通事端假如不是自己首要职责的话是归于工伤的,那假如送完孩子去校园再去公司的路上发作事端能确定工伤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分明作业单位在居处的西面,老马却在居处的东面遭受事端身亡,如此看上去“南辕北辙”的上班线路,为何终究会被确定为“合理线路”,而老马的逝世终究也被确定为工伤?本来,老马是为了送儿子到单位上班然后绕了路,而这一行为被以为是“日常日子所需”。
昨日,记者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这起案子的概况,比方下班顺路去买菜、绕路送子女上班上学再回作业单位等进程中,遭受非自己主责的交通事端,其实相同能够被确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好事多磨的工伤确定
顺德区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富×公司)之所以状告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称顺德区人社局),是因为顺德区人社局作出的一份《工伤确定决议书》,确定了其本来的一名职工马某在外遭受的一场交通事端,归于工伤。
据了解,富×公司上午的上班时刻为8时至12时。2013年7月17日7时30分,马某驾驭着他的二轮摩托车,行进至广州南沙大岗镇兴业路大岗加油站对开路段时,遭受交通事端,马某经送院抢救无效逝世。交警部门确定,马某在此次路途交通事端中承当平等职责。
顺德区人社局作出终究的《工伤确定决议书》的进程可谓好事多磨。在马某家族提出工伤确定恳求后,顺德区人社局先是在2014年1月29日作出了第一次的《工伤确定决议书》,确定马某的逝世归于工伤;后来,富×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顺德法院和佛山中院均判定吊销第一次的《工伤确定决议书》,顺德区人社局于2014年10月15日依据法院判定从头作出《工伤认决议书》,不予确定马某的逝世景象为工伤。
2015年2月5日,顺德区人社局依据马某家族供给的大岗居委会于2015年3月10日出具的《寓居证明》、徐某出具的《证人证言》,以为自己之前确定现实不清,所以又吊销了之前从头作出的《工伤确定决议书》,并于同年4月2日第三度作出《工伤确定决议书》,确定马某的逝世属工伤。
一审:
送儿子上班属合理道路
尽管顺德法院认同了富×公司所称的马某的实践居处,但一审并没有判定富×公司胜诉。这是因为在交警部门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马某的妻子一起还反映,马某其实是先送儿子上班后,再回单位。
顺德法院一审以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则,顺德区人社局经查询后从头作出工伤确定决议,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而案子争议的焦点是马某发作交通事端时是否归于上班途中。
经查,尽管马某从其居处地动身到富×公司无须经过交通事端发作地,但对马某经过交通事端发作地的原因,从相关的《查询笔录》及《询问笔录》可知,当日马某是先送儿子到坐落大岗下墩路的工厂上班后再回单位,并非从居处地动身后直接上班。因马某送儿子上班归于日常日子的合理活动,而交通事端发作地大岗加油站坐落从马某儿子上班地点到原告居处地的合理道路,结合马某事发当日需求上班及发作交通事端的时刻归于合理的上班时刻的现实,法院以为马某送儿子上班后再途经大岗加油站到富×公司上班,可视为合理道路的上班途中,他在上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损伤,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则,其逝世景象应确定为工伤。
据此,顺德区法院一审驳回富×公司的诉讼恳求。
上诉:
子女已成年不需求接送?
富×公司提出上诉。该公司以为,马某的作业地点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沙坑工业区,在其寓居地的西面;交通事端发作在其寓居地的东面,也便是说交通事端发作地与其作业地是两个相反的方向,因而交通事端发作地不归于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别的,马某的儿子在事端发作时已21岁,其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从事相关的民事行为,其完全能够经过其他交通工具出行而不需求其父马某接送,因而,一审法院以为“马某送儿子上班归于日常日子的合理活动”是了解和适用法令过错。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六条第(三)项规则,“从事归于日常作业日子所需求的活动,且在合理时刻和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的,能够确定为“上下班途中”。
详细到该案,依据马某妻子陈说,马某送儿子上班是常常性、重复性的行为,因而能够确定为“日常日子所需”。别的,所谓“上下班的合理道路”,并不局限于居处地和作业地之间的最优道路或较短道路,还包含职工为完结“日常日子所需”而必定发作的绕行道路。据此,佛山中院终究驳回了富×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话你知:四种景象算工伤
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以下四种景象,能够确定工伤:
1.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地与居处地、常常寓居地、单位宿舍的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地与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寓居地的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归于日常作业日子所需求的活动,且在合理时刻和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刻内其他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法令解读】
“合理道路”可作广义了解
佛山中院法官陈智扬以为,“上下班的合理道路”能够作广义了解,不只包含两点之间的道路,还能够是必要合理的倒行,本案就归于此景象。简略来说,马某一家寓居在中心,其上班地点在西边的顺德,交通事端发作在东边的大岗加油站,显着有倒行情节,但仍然归于“上下班的合理道路”。理由是马某儿子虽是成年人,但其未婚且与爸爸妈妈一起寓居日子,假如依照公司建议的成年人无须接送的话,那么爱人间也是无须接送的,这一逻辑是不契合现实日子的,因而法院没有采用公司的抗辩定见。
据了解,此前,佛山中院曾审结了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施行后,广东首例“下班回家顺路买菜确定工伤”案。
2014年1月9日,生前是南海西樵一花木场职工的莫先生,在当日下午下班后,他先到菜场买菜,后在回宿舍途中被一辆客车撞倒,形成头部重伤,经抢救无效逝世。佛山公安南海分局交警大队确定,莫先生不承当此事端的职责。后来,南海人社局确定莫先生的逝世归于工伤。花木场起诉至法院,南海法院一审及佛山中院二审后,均驳回了花木场的恳求。佛山中院以为,莫先生的逝世属合理时刻和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法院表明,“合理”便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比方下班的途中需求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顺路回家;又比方在此案中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彼此搀扶的责任,常常性地绕路送儿子上班或许上学,然后再回自己的作业单位,这些均能够确定为“合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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