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23:01
债款人对债款人的产业进行保全后,债款人的产业不足以悉数清偿债款人债款时,假如债款人与第三人有到期债款的,债款人或许向法院恳求保全第三人的债款,那么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款的处理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款的处理
甲公司与乙公司租借合同纠纷一案,某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民事裁决:查封被告乙公司在丙公司的到期债款20万元。如不服本裁决,能够向本院恳求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中止本裁决的实行。同日,该法院向丙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决书和协助实行告诉书。丙公司在收到民事裁决书和协助实行告诉书后,未向法院提出贰言。
2012年2月23日,该法院作出民事判定:乙公司付出甲公司租借费等20万元。判定收效后,因乙公司未实行法令责任,该法院依据甲公司的恳求立案实行。2012年6月20日,该法院作出实行裁决:扣划、提取被实行人在丙公司的工程收入20万元(2011年12月23日保全的)。同日,该法院向丙公司送达了实行裁决书和协助实行告诉书。2012年6月22日,丙公司向该法院提出,被实行人在其处无到期债款,实行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行规则》)第六十三条中“第三人在实行告诉指定的期间内提出贰言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实行,对提出的贰言不进行检查”的规则实行。
[不合]
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债款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款采纳保全办法,第三人未提出贰言,进入实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贰言应怎么处理,现在存在三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应依照《实行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则实行。理由是:诉讼保全裁决仅仅查封、冻住被告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款,并要求第三人不得付出,假如第三人在查封、冻住债款的范围内未向被告付出即视为实行了保全裁决确认的责任。案子进入实行程序后,应当依照《实行规则》中有关“被实行人到期债款的实行”的规则进行,即向第三人宣布债款实行告诉,如第三人提出贰言,则不得强制实行,对贰言不进行检查;如第三人提出部分贰言,法院只能就无贰言部分强制实行,对贰言部分不进行检查,也不进行强制实行。但可奉告恳求实行人按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二种观念以为,人民法院在实行程序中能够直接实行已保全的被实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款。理由是:《实行规则》第六十三条对保护第三人利益起到了重要的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出于本身利益及与被实行人联系的考虑,常常乱用实行贰言权力,或许故意在诉讼保全阶段不提贰言而在实行程序中提出贰言,不检查准则助长了这种歹意贰言的提出,不利于保护法令的严肃性。本案中,法院在诉讼阶段现已对第三人到期债款采纳了产业保全办法,第三人如有贰言,应当及时提出,以便法院及时进行检查。可是,本案中第三人却没有提出贰言,则保全裁决对第三人产生了法令上的约束力,这种效能应当然地延伸于实行阶段。法院在实行阶段假如对贰言不加检查而停止对第三人的实行,则该保全办法就失掉了实际意义,更会怂恿第三人变相乱用实行贰言权力,不只危害恳求实行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会危害实行次序。假如答应第三人提出贰言,在实行程序中也无法对第三人与被实行人之间的实体问题做出处理,所以第三人如以为其权力遭到危害,则可经过诉讼途径处理。
第三种观念以为,不适用《实行规则》第六十三条关于对第三人提出的贰言不进行检查的规则,赋予实行法院必定检查权。理由是:关于债款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款,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保全裁决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贰言(复议)的,假如在实行程序中仍适用《实行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则,对第三人提出的贰言不进行检查,也不得强制实行,必然会怂恿第三人的不诚信行为,危害法令的威望,该保全办法也失掉了实际意义。一起,因为第三人未及时提出贰言,导致恳求实行人失掉保全被实行人其他产业的时机,危害了恳求实行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第三人在实行程序中才提出实行贰言的,尤其是第三人确有充沛依据证明该债款不存在的,假如人民法院一概不予检查,将会危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实行程序中将得不到有用的司法救助。关于第三人在实行程序中提出的实行贰言,实行法院应当依法检查,第三人没有充沛依据证明该债款不存在的,实行法院有权裁决对其强制实行;第三人确有充沛依据证明该债款不存在的,则不能裁决对其强制实行。
[分析]
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债款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款采纳保全办法,第三人未提出贰言,进入实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贰言应怎么处理,涉及到《实行规则》关于“被实行人到期债款的实行”的相关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民诉法定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联接,实践中亟须处理和弄清。具体分析如下:
诉讼保全裁决仅仅要求第三人对债款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款不得清偿,假如第三人未向被告清偿即实行了保全裁决确认的责任。《实行规则》中有关“被实行人到期债款的实行”是独自的强制性规则,并无破例条款。案子进入实行程序后,仍应当依照《实行规则》中有关“被实行人到期债款的实行”的规则实行。从第三人的视点看,在实行程序中提出贰言是法定权力,也是可等待权力。《民诉法定见》第一百零五条规则,债款人的产业不能满意保全恳求的情况下,债款人才可寻求债款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款清偿,因而并不影响债款人保全债款人其他产业的选择权。即便第三人在保全过程中提出的贰言被驳回,其在实行程序中仍有提出实行贰言的权力。关于被实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款的争议,归于实体权力的确定,实行程序无法处理,应经过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综上,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对债款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款采纳保全办法,第三人未提出贰言,进入实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实行贰言的,仍应依照《实行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则实行。可是,应当避免当事人躲避实行的问题。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便是小编对“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款的处理”问题进行的回答,从上述事例能够得知,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债款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款采纳保全办法,第三人未提出贰言的,进行实行程序后提出贰言的,应依照《实行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则实行。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款的处理
甲公司与乙公司租借合同纠纷一案,某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民事裁决:查封被告乙公司在丙公司的到期债款20万元。如不服本裁决,能够向本院恳求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中止本裁决的实行。同日,该法院向丙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决书和协助实行告诉书。丙公司在收到民事裁决书和协助实行告诉书后,未向法院提出贰言。
2012年2月23日,该法院作出民事判定:乙公司付出甲公司租借费等20万元。判定收效后,因乙公司未实行法令责任,该法院依据甲公司的恳求立案实行。2012年6月20日,该法院作出实行裁决:扣划、提取被实行人在丙公司的工程收入20万元(2011年12月23日保全的)。同日,该法院向丙公司送达了实行裁决书和协助实行告诉书。2012年6月22日,丙公司向该法院提出,被实行人在其处无到期债款,实行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行规则》)第六十三条中“第三人在实行告诉指定的期间内提出贰言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实行,对提出的贰言不进行检查”的规则实行。
[不合]
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债款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款采纳保全办法,第三人未提出贰言,进入实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贰言应怎么处理,现在存在三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应依照《实行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则实行。理由是:诉讼保全裁决仅仅查封、冻住被告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款,并要求第三人不得付出,假如第三人在查封、冻住债款的范围内未向被告付出即视为实行了保全裁决确认的责任。案子进入实行程序后,应当依照《实行规则》中有关“被实行人到期债款的实行”的规则进行,即向第三人宣布债款实行告诉,如第三人提出贰言,则不得强制实行,对贰言不进行检查;如第三人提出部分贰言,法院只能就无贰言部分强制实行,对贰言部分不进行检查,也不进行强制实行。但可奉告恳求实行人按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二种观念以为,人民法院在实行程序中能够直接实行已保全的被实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款。理由是:《实行规则》第六十三条对保护第三人利益起到了重要的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出于本身利益及与被实行人联系的考虑,常常乱用实行贰言权力,或许故意在诉讼保全阶段不提贰言而在实行程序中提出贰言,不检查准则助长了这种歹意贰言的提出,不利于保护法令的严肃性。本案中,法院在诉讼阶段现已对第三人到期债款采纳了产业保全办法,第三人如有贰言,应当及时提出,以便法院及时进行检查。可是,本案中第三人却没有提出贰言,则保全裁决对第三人产生了法令上的约束力,这种效能应当然地延伸于实行阶段。法院在实行阶段假如对贰言不加检查而停止对第三人的实行,则该保全办法就失掉了实际意义,更会怂恿第三人变相乱用实行贰言权力,不只危害恳求实行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会危害实行次序。假如答应第三人提出贰言,在实行程序中也无法对第三人与被实行人之间的实体问题做出处理,所以第三人如以为其权力遭到危害,则可经过诉讼途径处理。
第三种观念以为,不适用《实行规则》第六十三条关于对第三人提出的贰言不进行检查的规则,赋予实行法院必定检查权。理由是:关于债款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款,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保全裁决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贰言(复议)的,假如在实行程序中仍适用《实行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则,对第三人提出的贰言不进行检查,也不得强制实行,必然会怂恿第三人的不诚信行为,危害法令的威望,该保全办法也失掉了实际意义。一起,因为第三人未及时提出贰言,导致恳求实行人失掉保全被实行人其他产业的时机,危害了恳求实行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第三人在实行程序中才提出实行贰言的,尤其是第三人确有充沛依据证明该债款不存在的,假如人民法院一概不予检查,将会危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实行程序中将得不到有用的司法救助。关于第三人在实行程序中提出的实行贰言,实行法院应当依法检查,第三人没有充沛依据证明该债款不存在的,实行法院有权裁决对其强制实行;第三人确有充沛依据证明该债款不存在的,则不能裁决对其强制实行。
[分析]
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债款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款采纳保全办法,第三人未提出贰言,进入实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贰言应怎么处理,涉及到《实行规则》关于“被实行人到期债款的实行”的相关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民诉法定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联接,实践中亟须处理和弄清。具体分析如下:
诉讼保全裁决仅仅要求第三人对债款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款不得清偿,假如第三人未向被告清偿即实行了保全裁决确认的责任。《实行规则》中有关“被实行人到期债款的实行”是独自的强制性规则,并无破例条款。案子进入实行程序后,仍应当依照《实行规则》中有关“被实行人到期债款的实行”的规则实行。从第三人的视点看,在实行程序中提出贰言是法定权力,也是可等待权力。《民诉法定见》第一百零五条规则,债款人的产业不能满意保全恳求的情况下,债款人才可寻求债款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款清偿,因而并不影响债款人保全债款人其他产业的选择权。即便第三人在保全过程中提出的贰言被驳回,其在实行程序中仍有提出实行贰言的权力。关于被实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款的争议,归于实体权力的确定,实行程序无法处理,应经过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综上,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对债款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款采纳保全办法,第三人未提出贰言,进入实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实行贰言的,仍应依照《实行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则实行。可是,应当避免当事人躲避实行的问题。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便是小编对“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款的处理”问题进行的回答,从上述事例能够得知,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债款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款采纳保全办法,第三人未提出贰言的,进行实行程序后提出贰言的,应依照《实行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则实行。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