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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08:22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确认本省有必要进行投标的工程建造项目的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规范投标投标活动,依据《贵州省投标投标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造项目的勘测、规划、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造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收购,到达本规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则的规划规范之一的,有必要进行投标:
(一)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基础设备项目;
(二)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运用国有资金出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运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借款、帮助资金的项目。
法令、法规对工程建造项目投标规划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 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基础设备项目的规划包含:
(一)煤炭(含煤层气)、石油、天然气、电力、新动力等动力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纽带、通讯、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管理、水土保持、水利纽带、除险加固、水资源维护等水利项目;
(五)路途、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备项目;
(六)生态环境建造和维护项目;
(七)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藏设备项目;
(八)其他基础设备项目。
第四条 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规划包含: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美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明、卫生、体育、人口计生、旅行等项目;
(三)新闻出版、播送电影电视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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