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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定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02:31
商标是知识产权维护手法之一。商标代表了一种服务与产品的质量、诺言,准则完善,但有地域约束。 商标未经注册也能够运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挂号的商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其出产、制作、加工、拣选或许经销的产品,供给的服务项目在我国境内需要与别人差异时,应当请求。
从字面上了解,无非便是知名度很高的商标,但这仅仅表面上的了解,人们很难看到关于“驰名商标”的规范界说。在世界层面上,非但最早规则驰名商标的《巴黎公约》第6条之2没有给出驰名商标的界说,便是代表着驰名商规范则最新开展效果、由“维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安排大会”于1999年9月经过的《关于维护驰名商标的规则的联合主张》(包含世界局编拟的解释性阐明)也底子未提及“驰名商标”的界说;就国家层面上,咱们也很少见到在商标立法中对驰名商标进行界说的。不管在世界公约仍是国内立法中,人们更常见到的则是“主管机关”在确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各种要素。这就意味着,关于“什么是驰名商标”这样一个最基础性的问题,在世界规模内至今尚无清晰答案。因而,从法学概念的视点而言,精确界说驰名商标确实十分困难。下面,从比较法的视点讨论有关世界公约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1、有关世界公约中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第一次提出驰名商标这一词语的世界公约是《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起先《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未提及驰名商标,直到1925年海牙大会上,该公约才补充了维护驰名商标的第六条之二。可是该补充条款首要规则了驰名商标的维护,并未给出驰名商标的界说,关于驰名商标的界说公约有意留给各成员国依据本国详细情况自行界定。
《与买卖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比较,进一步扩展了对驰名商标的维护规模,清晰将服务商标归入驰名商标的维护规模,规则了较为详细的驰名商标确定规范,但依然没有清晰界定驰名商标的概念。
《关于维护驰名商标的联合主张》就驰名商标确实定和维护规模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则,与前两个世界公约比较,愈加具有可操作性,可是该主张依然没有清晰驰名商标的概念。 一些地区性世界公约,例如《北美自由买卖区协议》及《卡塔赫那协议》,对确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要素作出规则,但都未对驰名商标的概念作出清晰规则。
可见,现在关于驰名商标维护的首要世界公约均回避了驰名商标的界说,大多从确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要素及驰名商标维护的视点对驰名商标进行直接的表述。
2、我国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2001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对驰名商标进行界说,但该法第十四条规则了确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要素。这一作法与首要世界公约和各首要国家的作法是共同的。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则》第2条将驰名商标界说为:“本规则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大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名誉的商标”。
尽管实定法上鲜有驰名商标的精确界说,但学者们对驰名商标从学术研讨的视点进行了很多的论述。法国学者Y?st-Gal以为,驰名商标是指广为广阔大众所共知且享有杰出名誉的商标。日本学者纹谷畅男以为,驰名商标是作为特定人事务有关的标志,已在买卖者或顾客中心为大众所知悉的商标。张俊浩先生以为,从一般含义上说,驰名商标是指大众所知的享有杰出名誉的商标。高卢麟先生以为,驰名商标是指某商标经过在买卖中长期运用,为广阔大众所知晓,知名度高,且具有杰出的社会诺言。可见,尽管现在对驰名商标还未有一致而威望的界说,但不管从判例的积分、实定法的规则、世界公约的约好,仍是学者的研讨的视点,驰名商标均应具有两个根本内在,一是为相关大众所知悉,二是具有较高的名誉。司法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了解可参照《驰名商标确定维护规则》给出的界说。
驰名商标归于商标中的稀缺资源,对绝大多数商标而言,被确定为驰名商标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工作。一些商标所有人以为,经过行政程序确定驰名商标需消耗较长时刻,由当地工商局层层上签到国家工商总局,至少一至两年才干请求下来。比较之下,司法确定就比较简单,法律规则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一场官司下来,一般需半年到一年就有成果。所以,比较之下企业更热衷于“司法认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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