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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22:09

发布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乒团财务局:依据国务院同意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方针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正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十九日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同意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方针,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出产的企业。包含我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我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建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出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含经国务院同意适用5%征收率交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其他石油天然气出产企业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出产企业。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持续供给出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今后新建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依照本办法交纳增值税。第三条 油气田企业为出产原油、天然气供给的出产性劳务应交纳增值税。出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出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出售的一系列出产过程所发作的劳务(详细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出产性劳务纳税规模注释》)。交纳增值税的出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彼此供给归于《增值税出产性劳务纳税规模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彼此供给的出产性劳务不交纳增值税。第四条油气田企业将承揽的出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揽额核算交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揽的出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供给的出产性劳务不交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出产性劳务,也不交纳增值税。第五条油气田企业供给的出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第六条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交货品或许供给应税劳务,不交纳增值税。本办法规则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补修配劳务和出产性劳务(下同)。第七条油气田企业供给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别离核算出售额,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出售额。第八条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本办法规则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供给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出售不动产、缔造非出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本办法规则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归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明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规模的劳务,但不包含本办法规则的出产性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包含所属的校园、医院、宾馆、饭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明娱乐单位等部分购进的货品或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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