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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建立反水上运输超载长效机制的通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21:32
近年来,交通部分、海事组织针对水上运送超载违章飞行行为展开了屡次专项治理整顿,取得了较好的作用,首要体现在船只超载飞行行为显着削减,船员安全认识和遵纪守法认识显着提高,首要水域通航环境显着改进,航运市场次序进一步得到标准,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出产作业的决议》(国发[2004]2号)文件精力,完全根绝水上运送超载飞行行为,标准水运市场次序和水上通航次序,安稳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交通部决议,树立反水上运送超载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令、法规的规矩,特布告如下:
一、交通部分、海事组织根据有关法令法规规矩,将把查办水上运送超载违章行为作为一项日常作业,依法长时间展开。
二、一切营运船只有必要严厉恪守以下规矩:
(一)船只有必要按规矩标明船名、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识;在进出港口时,有必要向海事管理组织照实申报,并处理船只进出港签证手续。
(二)船只在飞行、停靠和作业时,有必要持有合格的船只挂号证书、船只检验证书和其他法令、法规规矩的船只证书、文书。
(三)船只有必要严厉按核定载重线装载货品,禁止超载。
(四)船只在飞行、停靠和作业时,有必要恪守飞行、躲避和信号显现规矩。
(五)法令法规清晰的其他要求。
对违背上述规矩的船只和船员,海事组织将依法予以处分。
三、港口装卸企业不得为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载重线标识的船只装载货品,并应根据船只核定载重线所对应的载重量为船只装载货品。对现已到港的超载船只,在海事部分对其依法进行处理完毕之前,港口装卸企业不得为其卸货。
关于违背上述规矩的港口装卸企业,主管机关将严肃查办,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货主、船主(员)、港口装卸企业关于海事管理组织的法律人员依法实行监督查看责任,应当予以合作,不得回绝、阻遏。
五、关于躲避海事监管,对立海事法律的超载船只,海事部分将在全国通令协查,并冻住船只一切材料,暂停处理船只转港、出卖等手续。
六、关于自动合作、承受海事管理组织查看,并自动消除或许减轻违法行为的超载船,海事管理组织将依法予以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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