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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例车辆未交交强险赔付纠纷审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8:18

浙江省首例车辆未交交强险赔付胶葛审结
没交交强险,在事端中即使是非必须职责,也要按全责来赔。今日,绍兴县法院审结的一同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补偿胶葛案中,法院判定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补偿原告丢失。据悉,这在我省尚属首例。
没交交强险,在事端中即使是非必须职责,也要按全责来赔。今日,绍兴县法院审结的一同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补偿胶葛案中,法院判定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补偿原告丢失。据悉,这在我省尚属首例。
2007年8月5日21时30分许,黄益课驾驭车主为黄兆安的“浙DAW596”一般二轮摩托车,与韩汉运驾驭车主为雷笛笙公司的一辆“浙DAK277”中型一般客车发作交通事端。事端经绍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确定,黄益课负事端的首要职责,韩汉运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事端发作时,浙DAK277号中型一般客车未及时续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
之后,黄益课向绍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汉运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全责补偿。
法院审理后以为,交通事端发作在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事端发作时“浙DAK277”中型一般客车未参与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依据《浙江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先行补偿;机动车未参与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许办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原告恳求补偿符合规则,遂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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