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赔偿需不需要兑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2:55
一对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好男方自愿补偿女方5万元。可两边签定协议后,男方却不肯按协议实行,并辩称其是受协迫签定的协议,并且该款也早已向原告付出结束。后经法院调停,男方赞同于2010年9月7日前向女方付出经济协助款10000元;一起女方自愿抛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梁女士与被告刘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因性情不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8月24日,两边签定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好:
一、男女两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产业的处理:
(1)存款:两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各自一切。
(2)其他产业:婚前两边各自的产业归各自一切。
三、经济协助及精力补偿:
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身体、精力等危害费共五万元整。上述男方应付出的金钱,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付出结束等内容。协议签定当天,原、被告两边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两边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至今,被告未按协议实行,原告经向被告催要未果,遂向法院申述。
港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被告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是两边在洽谈后自愿签定的,该协议并不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为合法有用,两边应按该协议实行。被告以为其已向原告付出了50000元且是受协迫签定的协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该案经法官耐性详尽的说理讲法,终究两边当事人都愿各自让步一步,达成了上述调停协议。
原告梁女士与被告刘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因性情不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8月24日,两边签定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好:
一、男女两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产业的处理:
(1)存款:两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各自一切。
(2)其他产业:婚前两边各自的产业归各自一切。
三、经济协助及精力补偿:
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身体、精力等危害费共五万元整。上述男方应付出的金钱,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付出结束等内容。协议签定当天,原、被告两边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两边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至今,被告未按协议实行,原告经向被告催要未果,遂向法院申述。
港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被告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是两边在洽谈后自愿签定的,该协议并不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为合法有用,两边应按该协议实行。被告以为其已向原告付出了50000元且是受协迫签定的协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该案经法官耐性详尽的说理讲法,终究两边当事人都愿各自让步一步,达成了上述调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