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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20:26

1、重整方案由债款人担任履行。人民法院裁决同意重整方案后,己接收产业和经经营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款人移送产业和经经营务。
2、自人民法院裁决同意重整方案之日起,在重整方案规则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方案的履行。
3、经人民法院裁决同意的重整方案,对债款人和整体债款人均有约束力。债款人未依照规则申报债款的,在重整方案履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在重整方案履行结束后,能够依照重整方案规则的同类债款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
举例:甲企业欠A、B、C三个银行的告贷,依据重整方案,重整期为2年,到期后别离归还60%,别的甲还欠D100万告贷,但D银行其时没有申报债款,那么在重整方案履行期间,D银行不得行使权力,在重整方案履行结束后,D银行能够依照重整方案规则的同类债款的清偿条件(清偿60%)行使权力。
债款人对债款人的确保人和其他连带债款人所享有的权力,不受重整方案的影响
举例:A向B告贷100万,C为确保人,A进入重整期间,依据重整方案,重整期限为2年,到期后清偿60%。这种情况下,确保人C的确保职责不能削减为原确保金额的60%,B银行有权要求C清偿100万元。
4、债款人不能履行或许不履行重整方案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许好坏关系人恳求,应当裁决停止重整方案的履行,并宣告债款人破产。
5、依照重整方案减免的债款,自重整方案履行结束时起,债款人不再承当清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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