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仲裁协议在关联公司中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4:25
在传统的裁定理论与实践中,裁定条款一般不对未签署人收效,裁定庭也只能针对裁定协议所约好的争议事项进行裁定。但假如将该准则死板地适用在相关公司中,将或许发生问题。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相关公司中的某一个成员与第三人签定合同,但合同的实行却涉及到其他成员的状况,这就或许导致相关公司成员乱用其彼此联络,侵略第三人的合同权力。假如相关公司的一个成员与第三人签定的合同中包含裁定条款,该第三人是否能够要求与那些并非合同签署人的成员进行裁定呢?假如坚持裁定条款不对未签署人收效”的理念,制止第三人与该相关公司中的其他相关成员进行裁定,是无法彻底和公正地处理争议的;但假如答应一切相关公司都裁定,就有必要将裁定条款的效能在相关公司中进行适当地拓宽,使得一切相关成员都受其束缚。公司团体理论”的发生及意义在公司法令职责的范畴里,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现已得到了广泛认同,法院和裁定庭能够经过适用该理论将裁定条款在母子公司之间进行拓宽,然后要求那些没有签署合同但法令品格被乱用的公司承当职责。但是,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适用是经过否定公司的法令品格来完成的,而追查相关公司成员职责并非要求在任何状况下都有必要否定其法令品格。为了补偿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上述限制,世界裁定实践中逐渐开展了公司团体理论”。根据这项理论,法院和裁定庭能够在不否定公司法令品格的状况下,追查相关公司相关成员的职责,要求其裁定。 公司团体理论”是由世界商会裁定院在Dow公司案”中初次明确提出,并逐渐得到各国法院与裁定组织的认同。在该案中,Dow公司有四个子公司,仅有Dow公司及其子公司之一与第三人签定合同,但其他部分子公司或参加了合同的商洽与订立,或参加了合同的实行。争议发生后,第三人在法院申述Dow公司及四个子公司,而Dow公司及其子公司则根据合同中的裁定条款要求裁定。那么,Dow公司及其四个公司是否都应当遭到裁定条款的束缚呢?这个问题涉及到裁定条款的关于那些并没有签署合同,但参加了合同商洽、订立以及实行的当事人的效能问题。对此,裁定庭以为尽管有些子公司并非裁定条款签署人,但它实质性参加了合同的商洽、订立及实行,且起到了适当重要的效果,这使得其事实上成为合同(包含裁定条款)的当事人。 裁定庭并未选用刺破公司面纱理论”来拓宽裁定条款的效能,而是明确提出了公司团体”的概念。裁定庭以为,公司团体理论”是指公司集团中的某一个成员与第三人签定了合同,而其他成员尽管未签署合同,但实质性参加了合同的商洽、订立、实行与停止,那么这些公司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经济实体”,该实体”的成员之一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于那些未签署合同的成员也相同具有束缚力。 Dow公司案”标明,在相关公司中,假如多个公司之间在实际上构成了事实上的经济联合体”,那么法院和裁定庭能够适用公司团体理论”将裁定条款在这些公司之间进行拓宽。断定这些公司之间构成事实上的经济联合体”,实际上要求多个公司之间有必要存在着密切联络”或内涵不可分性”。上述Dow公司案”也现已标明,断定数个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公司团体”的终究规范,便是它们关于同一笔买卖的实质性参加”。换言之,只要在一个公司全面地参加了其他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商洽、订立、实行与停止的状况下,才干被以为构成了对该笔买卖的实质性参加”。实质性参加”之所以能够被以为是拓宽裁定条款的理由,是因为其结果通常是导致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以为多个公司的身份发生了混淆。易言之,在一笔买卖中,假如多个公司的行为总是交错在一起,第三人就有合理理由以为这些公司构成了不可分割的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