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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1:38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1条违规发表、不发表重要信息罪
违规发表、不发表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发表责任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供给虚伪的或许隐秘重要现实的 财政会计报告 ,或许对依法应当发表的其他重要信息不发表或许不按规则发表,严峻危害股东或许其他人的利益,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供给虚伪的或许隐秘重要现实的财政会计报告,严峻危害股东或许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客体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揭露发表准则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供给虚伪的或许隐秘重要现实的财政会计报告,或许对依法应当发表的其他重要信息不发表或许不按规则发表,严峻危害股东或许其他人的利益,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严峻危害股东或许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片面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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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片面方面只能由成心构成,过错不构本钱罪。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发表责任的公司、企业。
罪与非罪的界定
1、 假如行为人片面上不明知,则不构本钱罪;
2、 假如没有严峻危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都不构本钱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发表责任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供给虚伪的或许隐秘重要现实的财政会计报告,或许对依法应当发表的其他重要信息不依照规则发表,严峻危害股东或许其他人利益,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供给的财政会计报告等资料上作虚伪记载或许隐秘重要现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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