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电通讯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1:33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发布文号: 第一条 邮电通信企业是国家一致经营邮政、电信事务的共用性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本规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挂号注册,收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经营执照》。 相关法规: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包含北京市邮政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下同)以及重庆市邮电局(以下简称省市局),应处理企业法人挂号。 第三条 市、地、州、盟邮电局(以下简称地市局,其间包含分设的邮政局、电信局,下同)应处理经营挂号。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地市局所属的城区邮电支局、邮电所和独自建立的邮政储蓄所、报刊门市部、集邮门市部、报刊亭应当处理经营挂号。其间,归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辖的经营挂号单位,能够一致请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核准挂号,发给经营执照。邮电所、报刊亭的经营挂号费,按五十元人民币收取。 第四条 县邮电局(包含县级市、旗邮电局,下同)应处理经营挂号。县邮电局部属乡村支局、所,以县邮电局为请求单位到县(含旗、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经营挂号,一致领照,免交经营挂号费。 第五条 邮政运送单位使用邮政车、船的空余吨位或使用充裕运力定班展开有偿运送服务的,应当处理经营挂号。 第六条 下列单位不处理挂号:(一)不对外展开经营活动的区域邮电局、邮电通信出产单位,内部管理机构;(二)邮票代售点、共用电话服务站、城乡信报站、邮政电信代办点、邮电暂时服务点和活动服务车。 第七条 省市局应持邮电部的批阅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分别向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挂号。邮电部直属的出产邮电通信体系专用产品的公司、企业,须经邮电部批阅;邮电部直属的其他公司、企业,须经国务院授权部分批阅。上述公司、企业经赞同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挂号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挂号。 第八条 地市局和县邮电局应持省市局批阅文件分别向地点市(含州、县级以上市辖区,下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挂号。 第九条 省市局直属的出产邮电通信体系专用产品的公司、企业,由省市局批阅;省市局直属的其他公司、企业,由省市人民政府授权部分批阅。上述公司、企业经赞同后分别向地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挂号。其他应当处理挂号的单位,由其直属的上级单位检查赞同,向地点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挂号。 第十条 收取《经营执照》的邮电通信企业,由其所从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邮电企业承当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邮电通信企业经营规模分为邮政事务、电信事务、邮电服务事务。邮政、电信事务除国务院有规则外,由邮电通信企业一致经营。详细包含规模如下:(一)邮政事务:1.国内邮件的寄递。包含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特种挂号信函、邮政、包裹邮政快件、瞎子读物及其相应的挂号、航空、保价事务。2.世界邮件的寄递。包含信函、明信片、航空邮简、世界快递信件、总付世界回信券、印刷品、印刷品专袋、包裹、小包、保价邮件、瞎子读物及其相应的挂号、航空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