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08:11
我国因为对知识产权维护力度不够大,造成了许多损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但近年来跟着知识经济越来越重要,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的维护,关于损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冲击,那么中止损害民事判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托付代理人李**。
托付代理人赵**。
被告杨某国,男。
被告李某利,女。
被告岳某华,男。
托付代理人彭某。
被告蒋某,女。
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国、李某利、岳某华及被告蒋某中止损害、补偿丢失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映的托付代理人李*林、赵*浩,被告岳某华及其托付代理人彭某,被告杨某国、李某利及被告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承建商。2016年2月25日,原告方拉钢材进工地时,被告予以阻遏禁绝原告方卸货,并用修建废物封堵进入工地通道,致使原告方罢工。2016年3月16日原告方复工时被告方再次阻遏,致使原告罢工至今,现申述要求四被告中止损害并补偿原告方经济丢失475112.00元。
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供给下列依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相片19张,证明被告方于2016年2月25日、3月16日两次阻遏施工的现实;3、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书1份,证明原告方是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承建单位;4、钢筋劳务承揽协议1份,证明原告方将工程钢筋劳务分包与伍财玉;5、混凝土单项工程劳务承揽合同1份,证明原告方将混凝土单项工程分包与张仕超;6、模板工程劳务承揽合同1份,证明原告方将模板工程劳务分包与张德林;7、双排钢管外墙脚手架防护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明张德林将双排钢筋外墙脚手架防护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与赵明国;8、建造工程质量安全视频监控合同1份,证明原告方租借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视频监控体系;9、修建资料租借合同1份,证明原告方租借吴*平架管等资料;10、租借合同1份及收据1份,证明赵某国以个人名义租借南江县**收回中心脚手架并预付租金2600.00元;11、租借合同及收据1份,证明赵某国以个人名义在南江县**收回中心租借160型工字钢管等资料并预交租金2000.00元。
被告杨某国辩称,2012年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土石方开挖工程发包与我方,我方按合同约好于2013年12月底竣工。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我方付出工程款。2015年6月30日,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将该项目主体工程发包与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我方阻遏原告方施工的意图是追收工程款。
被告杨某国供给下列依据:1、证明1份,证明被告杨某国以个人名义承揽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根底开挖等工程及工程价款的现实;2、请示及欠民工薪酬清单各1份,证明被告杨某国等人曾向南江县人民政府书面请示要求处理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及民工薪酬的现实及实欠民工薪酬名单的现实;3、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奉告书1份,证明南江县城乡规划建造执法局已受理被告方的请示。
被告李某利的辩论定见与被告杨某国辩论定见共同。
被告岳某华辩称,原告方对在建的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不享有物权,故不能经过提起扫除阻碍之诉建议权力。我方以南江**劳作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于2012年承揽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根底设施建造及边坡办理工程。发包方是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12月份工程竣工并经发包方检验,但发包方一向拖欠我方工程款至今。我方阻遏原告方施工的意图是追收工程款。
被告岳某华供给下列依据: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各1份、施工合同及结算单各1份,证明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边坡办理工程发包与被告并下欠工程款4935376.00元的现实。
被告蒋某辩论定见与被告岳某华辩论定见共同。
对原告方供给的1-3号依据,四被告无异议。对原告方4-11号依据,四被告以为与被告方无关,不宣布质证定见。对被告杨某国及被告岳某华供给的依据,原告方以为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2年头,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坐落南江县南江镇光**大路城庙段取名为“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根底开挖、房子拆迁及渣石清运工程发包与被告杨某国。工程竣工检验后经算账,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欠被告杨某国工程款及民工薪酬2509949.60元。同年8月10日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边坡办理工程发包与被告岳某华个人出资注册的南江**劳作服务有限公司。工程竣工检验后经算账,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欠南江**劳作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及民工薪酬4935376.00元。2015年6月,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主体建造发包与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按约好时刻进入现场施工作业。2015年6月25日,被告杨某国、张某超等人向南江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恳求洽谈处理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态园项目部包工头拖欠民工费用的请示》,同年7月13日南江县城乡规划建造执法局予以受理。之后所欠费用仍未给予处理。2016年2月25日,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拉运钢材进入工场时四被告以索要原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为由对原告方车辆进行阻遏,并将进入工地的车辆通道用修建废物封堵。南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和谐无果。原告方于当天罢工。2016年3月16日原告方复工,四被告于当日再次予以阻遏,并将进入工地的车辆通道用泥土封堵。南江县公安局民警予以现场处置。原告方罢工至今。现封堵的路途已疏通。
原告方庭审中供给经济丢失清单为13项,即:1、办理及后勤人员薪酬;2、民工误工人员日子补助;3、塔机1台;4、搅拌机1台;5、钢管租金;6、机件租金;7、油顶租金;8、160型工字钢租金;9、摄像头租金;10、原借现金利息;11、工程进度款;12、木板、材方占用资金算计475112.30元。
本院以为,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经过与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然后获得对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工程建造施工权力,在施工过程中对该工程工地进行了现实上的占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则,对波折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恳求扫除波折。故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诉请要求被告杨某国、李某利、岳某华、蒋某扫除波折,中止损害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撑。关于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杨某国等补偿丢失的诉讼恳求,原告方供给的4-10号依据中,4、5、6号依据标明原告方将钢筋劳务分包与伍财玉个人,7号依据标明分包人张德林又将双排钢管外墙脚手架防护工程分包与赵某国。10号依据显现赵某国以个人名义租借脚手架资料。8、9号依据证明原告方租借吴昌平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视频监控体系的现实。原告方虽供给丢失核算清单,但并未供给办理人员、民工日子补助付出依据,对塔机、搅拌机、摄像机租金等租借物的租金是否现已交给未供给依据。对告贷利息、工程进度款及木板、材方占用资金等详细丢失也未供给依据证明。也便是说,原告诉称的475112.30元的经济丢失,原告方仅供给了核算依据,对该丢失是否现已发作未供给依据,故原告方要求四被告补偿丢失的诉讼恳求,本院不予以支撑。关于被告方要求处理拖欠的工程款及民工薪酬的辩驳建议,本院以为,被告方应经过包含诉讼方法在内的手法向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议权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杨某国、李某利、岳某华、蒋某自本判定收效之日当即中止对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承建的南江县**生态园商住楼施工现场损害。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杨某国、李某利、岳某华、蒋某补偿经济丢失475112.30元的诉讼恳求。
本案诉讼费8427.00元,决议由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担负7927.00元,由被告杨某国、李某利、岳某华、蒋某担负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人民陪审员 胥**
人民陪审员 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托付代理人李**。
托付代理人赵**。
被告杨某国,男。
被告李某利,女。
被告岳某华,男。
托付代理人彭某。
被告蒋某,女。
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国、李某利、岳某华及被告蒋某中止损害、补偿丢失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映的托付代理人李*林、赵*浩,被告岳某华及其托付代理人彭某,被告杨某国、李某利及被告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承建商。2016年2月25日,原告方拉钢材进工地时,被告予以阻遏禁绝原告方卸货,并用修建废物封堵进入工地通道,致使原告方罢工。2016年3月16日原告方复工时被告方再次阻遏,致使原告罢工至今,现申述要求四被告中止损害并补偿原告方经济丢失475112.00元。
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供给下列依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相片19张,证明被告方于2016年2月25日、3月16日两次阻遏施工的现实;3、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书1份,证明原告方是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承建单位;4、钢筋劳务承揽协议1份,证明原告方将工程钢筋劳务分包与伍财玉;5、混凝土单项工程劳务承揽合同1份,证明原告方将混凝土单项工程分包与张仕超;6、模板工程劳务承揽合同1份,证明原告方将模板工程劳务分包与张德林;7、双排钢管外墙脚手架防护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明张德林将双排钢筋外墙脚手架防护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与赵明国;8、建造工程质量安全视频监控合同1份,证明原告方租借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视频监控体系;9、修建资料租借合同1份,证明原告方租借吴*平架管等资料;10、租借合同1份及收据1份,证明赵某国以个人名义租借南江县**收回中心脚手架并预付租金2600.00元;11、租借合同及收据1份,证明赵某国以个人名义在南江县**收回中心租借160型工字钢管等资料并预交租金2000.00元。
被告杨某国辩称,2012年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土石方开挖工程发包与我方,我方按合同约好于2013年12月底竣工。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我方付出工程款。2015年6月30日,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将该项目主体工程发包与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我方阻遏原告方施工的意图是追收工程款。
被告杨某国供给下列依据:1、证明1份,证明被告杨某国以个人名义承揽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根底开挖等工程及工程价款的现实;2、请示及欠民工薪酬清单各1份,证明被告杨某国等人曾向南江县人民政府书面请示要求处理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及民工薪酬的现实及实欠民工薪酬名单的现实;3、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奉告书1份,证明南江县城乡规划建造执法局已受理被告方的请示。
被告李某利的辩论定见与被告杨某国辩论定见共同。
被告岳某华辩称,原告方对在建的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不享有物权,故不能经过提起扫除阻碍之诉建议权力。我方以南江**劳作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于2012年承揽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根底设施建造及边坡办理工程。发包方是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12月份工程竣工并经发包方检验,但发包方一向拖欠我方工程款至今。我方阻遏原告方施工的意图是追收工程款。
被告岳某华供给下列依据: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各1份、施工合同及结算单各1份,证明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边坡办理工程发包与被告并下欠工程款4935376.00元的现实。
被告蒋某辩论定见与被告岳某华辩论定见共同。
对原告方供给的1-3号依据,四被告无异议。对原告方4-11号依据,四被告以为与被告方无关,不宣布质证定见。对被告杨某国及被告岳某华供给的依据,原告方以为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2年头,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坐落南江县南江镇光**大路城庙段取名为“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根底开挖、房子拆迁及渣石清运工程发包与被告杨某国。工程竣工检验后经算账,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欠被告杨某国工程款及民工薪酬2509949.60元。同年8月10日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边坡办理工程发包与被告岳某华个人出资注册的南江**劳作服务有限公司。工程竣工检验后经算账,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欠南江**劳作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及民工薪酬4935376.00元。2015年6月,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主体建造发包与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按约好时刻进入现场施工作业。2015年6月25日,被告杨某国、张某超等人向南江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恳求洽谈处理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态园项目部包工头拖欠民工费用的请示》,同年7月13日南江县城乡规划建造执法局予以受理。之后所欠费用仍未给予处理。2016年2月25日,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拉运钢材进入工场时四被告以索要原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为由对原告方车辆进行阻遏,并将进入工地的车辆通道用修建废物封堵。南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和谐无果。原告方于当天罢工。2016年3月16日原告方复工,四被告于当日再次予以阻遏,并将进入工地的车辆通道用泥土封堵。南江县公安局民警予以现场处置。原告方罢工至今。现封堵的路途已疏通。
原告方庭审中供给经济丢失清单为13项,即:1、办理及后勤人员薪酬;2、民工误工人员日子补助;3、塔机1台;4、搅拌机1台;5、钢管租金;6、机件租金;7、油顶租金;8、160型工字钢租金;9、摄像头租金;10、原借现金利息;11、工程进度款;12、木板、材方占用资金算计475112.30元。
本院以为,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经过与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然后获得对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工程建造施工权力,在施工过程中对该工程工地进行了现实上的占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则,对波折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恳求扫除波折。故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诉请要求被告杨某国、李某利、岳某华、蒋某扫除波折,中止损害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撑。关于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杨某国等补偿丢失的诉讼恳求,原告方供给的4-10号依据中,4、5、6号依据标明原告方将钢筋劳务分包与伍财玉个人,7号依据标明分包人张德林又将双排钢管外墙脚手架防护工程分包与赵某国。10号依据显现赵某国以个人名义租借脚手架资料。8、9号依据证明原告方租借吴昌平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视频监控体系的现实。原告方虽供给丢失核算清单,但并未供给办理人员、民工日子补助付出依据,对塔机、搅拌机、摄像机租金等租借物的租金是否现已交给未供给依据。对告贷利息、工程进度款及木板、材方占用资金等详细丢失也未供给依据证明。也便是说,原告诉称的475112.30元的经济丢失,原告方仅供给了核算依据,对该丢失是否现已发作未供给依据,故原告方要求四被告补偿丢失的诉讼恳求,本院不予以支撑。关于被告方要求处理拖欠的工程款及民工薪酬的辩驳建议,本院以为,被告方应经过包含诉讼方法在内的手法向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议权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杨某国、李某利、岳某华、蒋某自本判定收效之日当即中止对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承建的南江县**生态园商住楼施工现场损害。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杨某国、李某利、岳某华、蒋某补偿经济丢失475112.30元的诉讼恳求。
本案诉讼费8427.00元,决议由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担负7927.00元,由被告杨某国、李某利、岳某华、蒋某担负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人民陪审员 胥**
人民陪审员 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