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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19:13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对货品进行保管的时分,托管人能够与保管人签定保管合同,签定保管合同能够约好托管人与保管人的权力职责,那么仓储合同存货方的职责与保管方的权力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仓储合同存货方的职责与保管方的权力是怎样的
存货方的职责: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品数量、质量、规范、包装应与合同规则内容相符,并合作保管方做好货品入库场的交代作业。
2.按合同规则的时刻提取托付保管的货品。
3.按合同规则的条件付出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供给必要的货品检验材料。
5.对危险品货品,有必要供给有关此类货品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纳的办法等。
6.因为存货方原因形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则补偿保管方。
7.因为存货方原因形成不能如期发货,由存货方补偿逾期丢失。
保管方的权力:
1、仓储费用请求权
仓储费用,是指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而发作的费用,包含仓储费、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
仓储费用的付出办法及付出规范,能够由当事人两边约好,也可依保管人所预订的价目表付出。
2、危害补偿请求权
保管人因仓储物的原因(包含性质、瑕疵)等所受的危害,能够要求存货人负补偿职责,但保管人已知有问题时,则不在此限。
3、留置权
保管人关于所保管的货品,因保管费及因保管所开销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仓储物的瑕疵而遭受的危害,在存货人回绝补偿时,享有留置权。
4、提存权
我国《合同法》第393条规则,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能够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能够提存仓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依照约好对入库仓储物进行检验。保管人检验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好不符合的,应当及时告诉存货人。保管人检验后,发作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好的,保管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给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据。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的,能够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力。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依据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赞同其查看仓储物或许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蜕变或许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三条 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能够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能够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贮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好或许超越有用贮存期形成仓储物蜕变、损坏的,保管人不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仓储合同存货方的职责与保管方的权力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回答,仓储合同存货方的职责包含按合同规则的时刻提取托付保管的货品、按合同规则的条件付出仓储保管费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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