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04:39
一、适用本款的法定条件
1.行为要件。适用本款须具有“虚开”和“骗得税款”两个行为。前者是行为人施行特定骗税行为的根底和条件,包含为别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别人为自己虚开、介绍别人虚开四种行为方法。后者“骗税行为”是指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践抵扣应纳税款或许骗得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直接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得的行为。
2.成果要件。适用本款须一起具有“国家税款被骗得”和“国家利益遭受丢失”两个成果,且均须到达必定数额规范的要求。
3.数额要件。适用本款应考察三个数额:(1)虚开数额。刑法对此并未明示,归于隐含的数额要件。因刑法将适用本款成果要件中的“骗得国家税款”设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依据本罪“虚开”和“骗税”行为的内涵逻辑联系,没有虚开难以实现骗税,“骗得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是以行为人所虚开的发票数额到达或超越此特别巨大数额为规范的。(2)骗税数额。刑法规则了须到达“数额特别巨大”的要求。其详细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为100万元以上。(3)丢失数额。依据立法规则“给国家利益形成重大丢失”是适用本款所有必要具有的成果要件,这一要件与“骗税行为数额”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表面上看,二者都表明国家税款已被骗得,可是被“骗得”并不等于“丢失”,由于被“骗得”后,因骗税人之悔改自动退出所骗得税款,或许在侦查终结前“国家丢失”被部分或悉数追回,其“丢失”的数额就会小于“骗得”的税额。因而,前述司法解释将“给国家利益形成特别重大丢失”规则为“形成国家税款丢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二、适用本款法定刑的违法方式
1.由同一违法主体施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第2款规则法定刑的景象
同一行为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使用该发票进行税款抵扣或许出口退税款的骗得行为的,契合成果条件时应当适用本款规则。关于由同一主体施行的虚开和骗税行为,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功用和操作原理所决议,“为别人”虚开的发票作为开票人的“自己”底子无法施行抵扣,而只能由作为受票方的“别人”进行抵扣税款或许骗税,因而,关于由同一违法主体施行应当适用本条第2款所规则的法定刑的,其“虚开”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为自己”或“让别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
1.行为要件。适用本款须具有“虚开”和“骗得税款”两个行为。前者是行为人施行特定骗税行为的根底和条件,包含为别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别人为自己虚开、介绍别人虚开四种行为方法。后者“骗税行为”是指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践抵扣应纳税款或许骗得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直接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得的行为。
2.成果要件。适用本款须一起具有“国家税款被骗得”和“国家利益遭受丢失”两个成果,且均须到达必定数额规范的要求。
3.数额要件。适用本款应考察三个数额:(1)虚开数额。刑法对此并未明示,归于隐含的数额要件。因刑法将适用本款成果要件中的“骗得国家税款”设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依据本罪“虚开”和“骗税”行为的内涵逻辑联系,没有虚开难以实现骗税,“骗得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是以行为人所虚开的发票数额到达或超越此特别巨大数额为规范的。(2)骗税数额。刑法规则了须到达“数额特别巨大”的要求。其详细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为100万元以上。(3)丢失数额。依据立法规则“给国家利益形成重大丢失”是适用本款所有必要具有的成果要件,这一要件与“骗税行为数额”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表面上看,二者都表明国家税款已被骗得,可是被“骗得”并不等于“丢失”,由于被“骗得”后,因骗税人之悔改自动退出所骗得税款,或许在侦查终结前“国家丢失”被部分或悉数追回,其“丢失”的数额就会小于“骗得”的税额。因而,前述司法解释将“给国家利益形成特别重大丢失”规则为“形成国家税款丢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二、适用本款法定刑的违法方式
1.由同一违法主体施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第2款规则法定刑的景象
同一行为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使用该发票进行税款抵扣或许出口退税款的骗得行为的,契合成果条件时应当适用本款规则。关于由同一主体施行的虚开和骗税行为,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功用和操作原理所决议,“为别人”虚开的发票作为开票人的“自己”底子无法施行抵扣,而只能由作为受票方的“别人”进行抵扣税款或许骗税,因而,关于由同一违法主体施行应当适用本条第2款所规则的法定刑的,其“虚开”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为自己”或“让别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