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经典案例分析 丧偶儿媳与缺乏劳动能力人的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4:41刘子英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老公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于一女,均由刘子英抚养长大。长子周进于1991年与王月成婚,生有一子周玉,周进于1993年因病逝世,王月悲伤之余,决议不再婚,专注照料儿子及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影响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承受医治。女儿周红甚得母亲喜欢,现在美国留学。1998年2月刘子英因脏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仔细照料及医治,仍无法控制病况,于四个月后逝世。在其遗产承继问题上,远在美国的周红来电话称,刘子英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身后悉数遗产由周红承继。
[问题]1.刘子英所立遗言是否有用? 2.王月现要求作为承继人承继刘子英的遗产,她的要求是否合理? 3.本案中周玉是否享有承继权?为什么?
答:
1.刘子英所立遗言无效。依据《承继法》的规则,口头遗言必须在危殆情况下作出,且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具有法令效力。刘子英所立遗言由于无见证人见证,因而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并且《承继法》第19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刘子英在遗言中没有给次子周峰保存必要的比例,因而在内容上也是不合法的。
2.王月能够作为承继人承继其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承继法》第12条规则,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首要奉养职责的,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在本案中,王月抛弃了再婚的权力,自动承当照料家庭及婆婆的职责,因而,对婆婆尽了奉养职责,有权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婆婆的遗产。 mET n#_y4{z\oh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考研一方法令硕士 http://Www.gzU521.com ] mET n#_y4{z\oh
3.周玉有权代位承继其父周进应当承继的产业比例。王月作为丧偶儿媳承继遗产,是法令赋予她的特别权力,是由于她尽了较多的奉养职责,才特别赋予她榜首次序承继人的法令地位。而周玉的承继权是依据《承继法》第11条的规则,由他代位承继其父亲有权承继的遗产,不能由于他母亲的承继权而掠夺了他的代位承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