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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的客观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18:58

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办、申述、审判中,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作虚伪的证明、判定、记载、翻译的行为,或许藏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作虚伪的证明、判定、记载 、翻译,指证人作了虚伪的证明,判定人作了不符合现实真相的判定,记载人作了不真实的记载,翻译人作了曲解本意的翻译。所谓藏匿罪证,指掩盖曲解现实真相、消灭依据,将应该供给的依据予以藏匿。所谓与案子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子是杏构成违法、违法的性质或许对罪过轻重有严重影响的情节。假如伪证的现实无关紧要、对案子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科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假造、变造、消灭凭据、隐秘现实真相的行为,不是发作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在一般责任事故查询处理中,或是在审计、督查等行政活动中发作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第26条规则,单位行政领导人、管帐人员和其他人员假造、变造、成心消灭管帐凭据、管帐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规则,关于招摇撞骗、隐秘现实真相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予以正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以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交督查或许有关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令、法规中提及的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隐秘现实真相,消灭、假造、藏匿有关材料,但不是在刑事诉讼中,行为所侵略的客体不同于伪证罪,只能别离状况,以其它违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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