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借资质证书发生工伤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23:56[案情]
恳求人:某市某修建有限公司
被恳求人:某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
某市原市政总公司司理张某退休后挂靠在恳求人处,借用恳求人的修建资质证书对外签定合同,承包修建工程。2001年5月,张某以恳求人名义承包了该市新村8号楼建造工程,张某将该工程的打混凝土、上楼板工程交给承包头于某施工,两边口头约好打混凝土一方28元,一层一结算工程款,因为某担任到恳求人处与张某结算金钱,并分给其他施工人员。2001年6月28日,于某雇佣的施工人员任某在检查作业方位和用料时不小心从楼上摔下,致腰、左臂摔伤。2002年6月5日被恳求人作出《工伤确定决议书》,确定任某为因工挂彩,恳求人为职责单位。恳求人对该工伤确定决议书不服,于2002年8月2日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恳求,以为被恳求人确定任某为工伤不符合现实,恳求吊销被恳求人作出的工伤确定的决议。
市政府通过检查以为:恳求人出借资质证书给张某运用,张某以恳求人的名义所施行的行为的法令结果应当由恳求人承当。任某尽管系于某所雇,可是为恳求人作业,并为此从恳求人取得酬劳,恳求人与任某之间现已构成现实上的劳作联系。恳求人与个别承包人于某某之间的承包联系,仅仅企业经营办理的一种方式,并不影响恳求人和任某现实劳作联系的树立,承包人于某与任某之间的用工联系,应视为恳求人与任某树立的用工联系,恳求人是法人企业,有用工权,用工主体应是恳求人。故此,作出了保持被恳求人作出的工伤确定的行政复议决议。
[分析]
本案中,恳求人作为具有修建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单位,将自己的资质证书出借给张某运用,张某以恳求人的修建资质对外签定合同,承包修建工程,因而,张某的修建施工行为应视为恳求人行为,其雇佣施工人员的行为及其发生的结果亦应归属于恳求人。于某尽管在施工过程中承当结算金钱、为施工人员分配劳作酬劳的作业,但其不具备个别承包资质,也没有依据证明其从结算金钱和分配劳作酬劳中取得额定酬劳,因而于某的行为应视为受雇办理施工人员。张某在此前为其他单位的施工中也雇佣了于某、任某等人,已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而不是暂时雇工或转包行为。因而,决议被恳求人确定为工伤,且应当由恳求人承当本次工伤事故职责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