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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06:38
发布部分: 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会集挂号存管事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挂号结算处理办法》、《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会集挂号存管有关事宜的告诉》以及中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挂号规矩》等的规则,拟定本细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尚未在境内揭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的会集挂号存管事务,本细则没有规则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事务规则。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上市公司托付处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会集挂号及相关服务事务,上市公司应当与本公司签定证券挂号及服务协议,清晰两边的权利义务联系。    第四条   非境外上市股份应当存管在本公司,由本公司实施无纸化处理,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以本公司证券挂号簿记体系记载的数据为准。投资者持有什物股票的,应当托付上市公司将什物股票交存本公司。投资者所持什物股票交存本公司后,不得提取。    第五条   本公司根据相关事务请求人的申报处理非境外上市股份会集挂号存管相关事宜;本公司对事务请求人供给的请求资料进行方式审阅,事务请求人应当保证其供给的请求资料实在、精确和完好。第二章 初始挂号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则及时向本公司请求处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初始挂号手续。    第七条   上市公司向本公司请求处理非境外上市股份初始挂号时,应当供给以下请求资料:(一)股份挂号请求;(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同意文件;(三)股份持有明细清单(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及电子数据,内容包含持有人名字或全称、沪深A股账户号码、有用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人类别、通讯地址、持有股份数量,质押、司法冻住、约束转让等状况;(四)触及国家或国有法人持股的,还需供给国有资产监督处理部分的同意文件;(五)触及质押、司法冻住或约束转让等的,还需供给质押挂号、帮忙法律或约束转让等的相关请求资料;(六)上市公司法人有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仅供给复印件的,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托付书;(七)经办人有用身份证明文件;(八)本公司要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相关法规: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上市公司供给的股份挂号请求资料审阅通往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其申报的股份挂号数据,处理股份持有人名册的初始挂号,并向上市公司供给股份挂号证明文件。    第九条   因为上市公司供给的请求资料有误导致初始挂号不实所造成的的全部法律职责由该上市公司承当,本公司不承当任何职责;上市公司请求对初始挂号成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根据收效的司法判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资料处理更正手续。第三章 存量股份减持    第十条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触及存量非境外上市股份减持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公司请求处理股份转出手续。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请求处理拟减持股份的转出手续时,应当供给以下请求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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