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中心继续收取超龄人员保费是否应支付工伤保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08:32要旨
接连参保的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因工伤亡,并现已被确定为工伤的,医疗稳妥中心在参保人超越法定退休年龄后持续承受其保费的,应当实行付出工伤稳妥待遇的责任。
案情
熊正琼(化名)生于1961年3月29日,系璧山县富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从2011年8月1日至今都为熊正琼上了工伤稳妥。2012年6月25日上午,熊正琼在作业时跌倒受伤。富丽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向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恳求对熊正琼进行工伤确定,该局于2012年11月29日以熊正琼受伤时已满50周岁,超越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劳作联系已中止为由,作出了工伤确定恳求不予受理决定书。富丽公司不服,诉至璧山法院。法院判定,吊销璧山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确定恳求不予受理决定书》。判定收效后,璧山县人社局于2013年5月10日从头作出工伤确定。2013年7月1日,璧山县劳作鉴定委员会对熊正琼的伤残等级鉴定为9级。这以后,富丽公司向璧山县医疗稳妥中心要求处理熊正琼的工伤稳妥待遇,璧山县医疗稳妥中心却称熊正琼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不予处理。富丽公司遂诉至法院,恳求判令璧山县医疗稳妥中心实行付出熊正琼工伤稳妥待遇的法定责任。
裁判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熊正琼生于1961年3月29日,富丽公司于2011年8月1日为其参与工伤稳妥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医保中心仍赞同了其参保,为此,富丽公司、医保中心及熊正琼间树立起了一个相对比较特别的稳妥合同联系。因为熊正琼一向处于一个接连的参保状况,故熊正琼在稳妥期中受伤,且已被依法确定为工伤,医保中心就应实行付出工伤稳妥待遇的责任。
综上,判定由被告医保中心在本判定收效后十五日内,依照相关规则向原告富丽公司实行付出第三人熊正琼工伤稳妥待遇的法定责任。
案子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定已发作法令效力。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接连参与工伤稳妥的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伤亡,并现已被确定为工伤的,医保中心是只需交还已缴的保费,仍是应当实行付出工伤稳妥待遇的责任?
首要,工伤稳妥范畴的法令,首要倾向于保护员工的权益。法令经过利益调整来办理社会,而法令对利益的调整机制首要是将利益要求转化为相关的权力,并把这种权力及相对的责任归诸于法令主体以及经过设置相应的弥补方法——赏罚、补偿等来完成的。为了平衡利益冲突,法令会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表现为法令保护向势单力薄的弱势群体歪斜,使他们有较多的时机取得补偿。这特别表现在社会法中,如工伤稳妥范畴的法令,首要倾向于保护员工的权益。这种不相等的保护实践是在保护“相等”这个法令价值。在员工超越法定退休年龄后还收取保费,两边在现实上达成了一个新的稳妥合同,处于强势位置的医保中心不能在收取其保费后再以内部规则为由而单独违背合同约好,根据工伤稳妥范畴倾向保护员工权力的理念,医保中心应及时实行付出工伤稳妥待遇的责任。
其次,医保中心在参保人超越法定退休年龄后持续承受其保费的,阐明医保中心经过行为标明其乐意与超龄人树立一个比较特别的工伤稳妥合同联系。法令行为是以意思表明为要素,心里的意思因外部表明而客观外化。在客观上能够为行为人在表明某种法令行为,在片面上有某种目的,分为行为意思、表明意思和作用意思。意思表明能够明示或默示加以表明。本案中,用人单位为员工交纳保费与工伤稳妥中心持续收取保费的行为,不光在现实上发作缔结合同的作用,并且也契合稳妥合同建立的方式要件。用人单位为其员工交纳了工伤稳妥费用,并且医保中心也承受了其保费,并出具了相应的收据,一起也能从医保中心的办理体系中查询到本案用人单位一向在为熊正琼交纳保费,从未中止。假如医保中心以为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能再参与医保,能够直接回绝收取保费,中止与熊正琼的稳妥合同联系。而一旦收取了保费,医保中心就要承当相应的责任,即在契合工伤的条件下,向恳求人付出工伤稳妥待遇,而不能以参保人受伤时现已超越法定退休年龄抗辩只交还保费。
再次,根据诚笃信用准则,医保中心与员工签定医保合一起,与员工处于相等位置,乃至因为其是授权行使行政功能机关,就更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好,以保护公权力机关的公信。根据《工伤稳妥条例》,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被确定为工伤后,能够享用工伤医疗稳妥待遇。员工被确定为工伤后,即便之后发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中止付出工伤员工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这些都表现了国家从准则层面保证员工的权益。根据诚信准则,医疗稳妥中心在参保人超越法定退休年龄后持续承受其保费,就应当为其承受保费的行为担任,员工被确定为工伤后,经恳求,医保中心应当实行付出工伤稳妥待遇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