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该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4:07
石甲、郭某某系夫妻联系,石乙系二人之女,王某某之 妻。1996 年10 月28 日,石乙与任卫英发作交通事端,致石 乙逝世。此事端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因王某某表明石乙其他 法定承继人应享有之比例由其代为承受。原审法院遂以 (1997)密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停书作出调停:任卫英除已 付出6462.16元费用外,再补偿王某某因石乙逝世的丧葬费、 逝世补偿费、抚养费、车费、误工费等丢失16000 元。该款 任卫英于1999年末已悉数给付王某某。但王某某未将该款中 归于石甲、郭某某一切的比例给付二人。王某某称石甲、郭 某某曾表明将其应得比例赠与其外孙女,石甲、郭某某予以 否定,王某某亦未就此向法院举证。
二、审理成果
法院通过审理以为:公民的合法产业受法令保护。王某 某在处理交通事端时,其表明石乙其他法定承继人应享有之 比例由其代为承受,在实践获得补偿款后,应将石甲、郭某 某应享有的比例及时予以返还。因王某某实践获得补偿款的 时刻是1999年末,现石甲、郭某某建议权力并未超越诉讼时 效。关于王某某称石甲、郭某某曾表明将其应得比例赠与其 外孙女一节,石甲、郭某某对此予以否定,王某某亦未向法 院举证,故对其上诉恳求,法院不予支撑。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 条榜首款第(一)项之 规则,判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诉讼费各330 元,均由王某某担负(一审诉讼 费已交纳220元,余款于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二审诉讼费已交纳)。
三、评 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石甲配偶建议返还的8000元交通事端赔 偿款是否现已超越诉讼时效。
对此,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合议庭首要存在四种不同意 见:榜首种定见以为本案的这笔金钱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该 是石甲配偶和王某某达到托付代领协议的时刻,即一审法院 对交通事端的民事调停书达到之前的某个时刻,因为此刻起 王某某开端有权侵吞石甲配偶的应得金钱。这种定见的结果 是显着诉讼时效已过,石甲配偶的要求返还金钱诉讼恳求不 能支撑。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该是一审 法院民事调停书中达到的关于补偿款实行结束的1998 年末, 因为这调停书是确权性质的并且内容是约好在1998年末实行 结束,只要过了这个时刻王某某不给付,石甲配偶才干知道 其权益遭到危害。这个定见的结果也是诉讼时效已过,法院 不能支撑石甲配偶的诉讼恳求。第三种定见是诉讼时效应该 从代领的金钱王某某实践彻底领到的时刻开端起算,即1999 年末,因为只要王某某实践领取了石甲配偶的应得金钱,才 有王某某侵吞的或许。从这个时刻算,石甲配偶的诉讼恳求 没有过诉讼时效。王某某应该返还其代领的金钱。第四种意 见以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从石甲配偶向王某某建议返还其 应得金钱之时开端起算,即在本案中,假如王某某不能举证 证明在本案申述之前某个时刻石甲配偶从前向他建议过权 利,那么本案的申述时刻,2001 年5 月,才干说石甲配偶知 道权力遭到危害,并推定此刻刻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不难发现,上述四种观念和做法有实质差异,依榜首、二 种观念,石甲配偶的诉讼恳求已超越诉讼时效;按第三、四 种定见,石甲配偶的诉讼恳求没有超越诉讼时效,并且各自 理由绝然不同。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了解不同,导致本案 的处理成果大相径庭。因而,怎么确定民事审判中诉讼时效 的起算点便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
(一) 对我国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了解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公例》的规则,是指权力人在法 定时刻内不行使权力即丢失恳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 利的法令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便是指开端核算诉讼时效 的时刻。
任何诉讼时效都有一个开端的当地。能够说,民事诉讼 时效起算点有如万丈高楼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任何诉讼时效的案子胶葛,不弄清楚诉讼时效起算点,底子无 法打开作业。只要界定清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的 问题才干顺畅处理。
在民事审判中怎么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我国法令 规则来看,关键在于怎么了解“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侵 害时”。对此,能够分两个方面来分析:榜首,“知道或许应 当知道”。“知道”即指权力人了解权力被危害现实,能够开 始恳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至于权力人在现实上能否 恳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力则在所不问。这一规则从民法意思 自治的精力动身,彻底有用地保护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应当 知道”则是一种法令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现实上是否知道 权力遭到危害,只要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或许性,即 使权力人因为片面差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力遭到侵 害的,也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这一规则是前一规则 的弥补,是为了避免权力人的权力乱用,托言不知道权力被 危害而躲避诉讼时效,并且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更简单掌握和 操作,然后与前一规则相辅相成、相辅相成。第二,“权力被 危害”。所谓“权力”,正如前面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界定 的,专指恳求权,并且首要是指债款恳求权。物上恳求权一 般以为是物权的效能,有物权必有物上恳求权,二者亲近联 系,顷刻不可分,所以在民事审判中,物上恳求权不适用诉 讼时效的规则。至于人身权方面,除了以产业利益为内容的 恳求权比如身体危害补偿恳求权能够适用诉讼时效以外,一 般不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危害”是指“用暴力或不合法手 段危害”。这些“权力被危害”首要是指债款包含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无因办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没有得到彻底及 时地实行,或许人身遭到危害而没有得到补偿。因为民事案 件形态万千,千差万别,很难一言归纳翔实诉讼时效的起算 点。详细到各案,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就不同。
(二)我国诉讼时效起算点确定的实践操作
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依据我国法令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点:
1、有约好实行期限的债款恳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没有实行期限的债款恳求权,以债款人建议权力时作为起算点;债款人给予对方必要的预备时刻的,则以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3、没有清晰法定时限的债款恳求权。它同前类型有共通之处,但原因显着不同。这一般是指发作于某些无效民事行 为的债款恳求权。无效民事行为是指短缺民事法令行为的有 效要件,不发作法令效能的法令结果的民事行为。依据《民 法公例》第61 条之规则,因无效民事行为获得产业的,应返 还给对方,有差错方应补偿对方由此遭受的丢失。实务中,有 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恳求首要为两类;一是返还产业;二 是补偿丢失。由此,返还产业和补偿丢失的恳求皆适用诉讼 时效,其起算点法令没有清晰规则,实务中议论纷纷,但通 说以为应该以该民事行为被确以为无效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 起算点。
4、附条件的债款恳求权,以该条件成果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5、附期限的债款恳求权,以该期限抵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6、恳求别人不作为的债款恳求权,例如合同约好一方当事人保存隐秘,以责任人一方违背不作为责任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7、因为侵权行为而发作的补偿恳求权,以受害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力遭到危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 害现实发作时,受害人知道的,以危害现实发作之日作为诉 讼时效的起算点。危害现实发作后一段时刻当事人才知道 的,以他知道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人身危害补偿 案子审判中,危害其时就能够发现受伤的,以危害之日作为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危害其时没有发现的,过后通过查看确 诊并证明是由该危害所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作为诉讼时 效的起算点。
8、其他法令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 定。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不同法令有其特别规则。比 如,我国《海商法》第258 条规则:“海上旅客运送向承运人 要求补偿的2 年诉讼时效期间,别离依下列规则核算:有关 旅客人身损伤的恳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有关旅客逝世的恳求权,发作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 船之日起算;因运送期间的损伤而导致旅客离船后逝世的, 自旅客逝世之日起算,可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越3 年;有关行李灭失或许损坏的恳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许应当 离船之日起算。”《国家补偿法》第32 条规则:“补偿恳求人 恳求国家补偿的2 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 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以为违法之日起算。”《民用航 空法》第135 条规则:“航空运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 民用航空器抵达意图地址、应当抵达意图地址或许运送停止 之日起核算。”等等。
(三)触及本案的特别论述
从本案看,本案当事人建议的权力归于“没有实行期限 的债款恳求权”这类权力。从民事审判实践来看,首要发作 在两个方面:
榜首、合同规则了债款的实行,但没有清晰实行的期限, 特别是没有规则清楚债款实行的起止期限。例如在告贷合同 中,当事人两边规则告贷的数额、利息、给付方法、告贷用 途等,但便是没有规则该项告贷何时偿还。依照合同法的规 定,债款人能够随时实行,债款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实行,但 应当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刻。[1]在此情况下,债款人诉诸法院 要求债款人还款,假如债款人举证证明自己之前某个时刻已 经向债款人要求过实行债款或许债款人之前某个时刻现已向 自己建议过债款,那么这个时刻便是该笔告贷诉讼时效的起 算点;假如债款人举不出依据来证明债款人在之前什么时刻 现已向他建议过权力,或许债款人没有证明自己之前现已主 张过权力,则申述的时刻便是涉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第二、债款发生于某些民事法令行为。例如承继案子中 当事人对自己承继比例的权力建议;托付人、行纪人、居间 人等对自己的权力移转导致的胶葛等问题;代为实行行为中 发生的返还资产胶葛,例如本案。本案首要根源于一个民事 上的托付代领合同,然后胶葛发生在代领人不给付代领款, 权力人追索代领金钱的问题。托付代领联系,不只是一种民 事上的署理联系,并且是一种人身上的信任联系。这样,由 于石甲配偶信任王某某,才托付王某某代领补偿款,之后,王 某某在代领到金钱之后,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0 条规则:“当 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当事人遵从诚笃信 用准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 保密等责任。”在本案中,王某某虽然是一种无偿的署理实行 行为,可是相同应该实行在这种行为中的比如告诉、帮忙、保 密等附随责任,不然须承当违约责任。从本案来看,因为双 方之间这种民事上的代领行为没有约好清楚何时交给,所以 王某某在1999年末领到补偿款后,就应该及时告诉石甲配偶 俩来取这笔金钱,假如因故没有告诉到他们,那么王某某还 仅仅是一种民事上托付代领联系,底子无从谈起侵吞的开 始;假如王某某有依据证明某年某月某日告诉到了石甲配偶 俩,那此刻只能说王某某作为债款人在向债款人建议要求履 行责任,但有必要给予对方必要的预备实践,或许王某某有证 据证明在其领到该笔补偿款后石甲配偶俩某年某月某日曾向 其建议过权力,只要如此,这个某年某月某日才干是本案的 诉讼时效起算点。假如王某某不能举证证明这些,那么,本 案的申述时刻2001年5月,才是石甲配偶俩建议权力的时刻。
综上,本案实践上便是一种没有实行期限的债的胶葛。关于 本案,本文倾向于中级法院合议庭的第四种定见。在这类情 形中,债款的发生原因合法而有用,仅仅原因行为和债的行 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因为在原因行为中没有考虑到结果的 或许性,使得对胶葛的处理没有事前约好或法定的清晰,从 而导致胶葛下的债款没有实行期限。这类胶葛的诉讼时效从 债款人建议权力或许债款人要求实行时起算,不然,诉讼时 效一向延到申述时起算。这样不只切合民法公例的法令规 定,并且更有利于保护债款人的利益,冲击债款人赖帐的趋 势,然后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次序。
二、审理成果
法院通过审理以为:公民的合法产业受法令保护。王某 某在处理交通事端时,其表明石乙其他法定承继人应享有之 比例由其代为承受,在实践获得补偿款后,应将石甲、郭某 某应享有的比例及时予以返还。因王某某实践获得补偿款的 时刻是1999年末,现石甲、郭某某建议权力并未超越诉讼时 效。关于王某某称石甲、郭某某曾表明将其应得比例赠与其 外孙女一节,石甲、郭某某对此予以否定,王某某亦未向法 院举证,故对其上诉恳求,法院不予支撑。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 条榜首款第(一)项之 规则,判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诉讼费各330 元,均由王某某担负(一审诉讼 费已交纳220元,余款于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二审诉讼费已交纳)。
三、评 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石甲配偶建议返还的8000元交通事端赔 偿款是否现已超越诉讼时效。
对此,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合议庭首要存在四种不同意 见:榜首种定见以为本案的这笔金钱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该 是石甲配偶和王某某达到托付代领协议的时刻,即一审法院 对交通事端的民事调停书达到之前的某个时刻,因为此刻起 王某某开端有权侵吞石甲配偶的应得金钱。这种定见的结果 是显着诉讼时效已过,石甲配偶的要求返还金钱诉讼恳求不 能支撑。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该是一审 法院民事调停书中达到的关于补偿款实行结束的1998 年末, 因为这调停书是确权性质的并且内容是约好在1998年末实行 结束,只要过了这个时刻王某某不给付,石甲配偶才干知道 其权益遭到危害。这个定见的结果也是诉讼时效已过,法院 不能支撑石甲配偶的诉讼恳求。第三种定见是诉讼时效应该 从代领的金钱王某某实践彻底领到的时刻开端起算,即1999 年末,因为只要王某某实践领取了石甲配偶的应得金钱,才 有王某某侵吞的或许。从这个时刻算,石甲配偶的诉讼恳求 没有过诉讼时效。王某某应该返还其代领的金钱。第四种意 见以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从石甲配偶向王某某建议返还其 应得金钱之时开端起算,即在本案中,假如王某某不能举证 证明在本案申述之前某个时刻石甲配偶从前向他建议过权 利,那么本案的申述时刻,2001 年5 月,才干说石甲配偶知 道权力遭到危害,并推定此刻刻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不难发现,上述四种观念和做法有实质差异,依榜首、二 种观念,石甲配偶的诉讼恳求已超越诉讼时效;按第三、四 种定见,石甲配偶的诉讼恳求没有超越诉讼时效,并且各自 理由绝然不同。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了解不同,导致本案 的处理成果大相径庭。因而,怎么确定民事审判中诉讼时效 的起算点便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
(一) 对我国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了解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公例》的规则,是指权力人在法 定时刻内不行使权力即丢失恳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 利的法令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便是指开端核算诉讼时效 的时刻。
任何诉讼时效都有一个开端的当地。能够说,民事诉讼 时效起算点有如万丈高楼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任何诉讼时效的案子胶葛,不弄清楚诉讼时效起算点,底子无 法打开作业。只要界定清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的 问题才干顺畅处理。
在民事审判中怎么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我国法令 规则来看,关键在于怎么了解“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侵 害时”。对此,能够分两个方面来分析:榜首,“知道或许应 当知道”。“知道”即指权力人了解权力被危害现实,能够开 始恳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至于权力人在现实上能否 恳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力则在所不问。这一规则从民法意思 自治的精力动身,彻底有用地保护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应当 知道”则是一种法令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现实上是否知道 权力遭到危害,只要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或许性,即 使权力人因为片面差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力遭到侵 害的,也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这一规则是前一规则 的弥补,是为了避免权力人的权力乱用,托言不知道权力被 危害而躲避诉讼时效,并且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更简单掌握和 操作,然后与前一规则相辅相成、相辅相成。第二,“权力被 危害”。所谓“权力”,正如前面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界定 的,专指恳求权,并且首要是指债款恳求权。物上恳求权一 般以为是物权的效能,有物权必有物上恳求权,二者亲近联 系,顷刻不可分,所以在民事审判中,物上恳求权不适用诉 讼时效的规则。至于人身权方面,除了以产业利益为内容的 恳求权比如身体危害补偿恳求权能够适用诉讼时效以外,一 般不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危害”是指“用暴力或不合法手 段危害”。这些“权力被危害”首要是指债款包含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无因办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没有得到彻底及 时地实行,或许人身遭到危害而没有得到补偿。因为民事案 件形态万千,千差万别,很难一言归纳翔实诉讼时效的起算 点。详细到各案,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就不同。
(二)我国诉讼时效起算点确定的实践操作
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依据我国法令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点:
1、有约好实行期限的债款恳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没有实行期限的债款恳求权,以债款人建议权力时作为起算点;债款人给予对方必要的预备时刻的,则以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3、没有清晰法定时限的债款恳求权。它同前类型有共通之处,但原因显着不同。这一般是指发作于某些无效民事行 为的债款恳求权。无效民事行为是指短缺民事法令行为的有 效要件,不发作法令效能的法令结果的民事行为。依据《民 法公例》第61 条之规则,因无效民事行为获得产业的,应返 还给对方,有差错方应补偿对方由此遭受的丢失。实务中,有 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恳求首要为两类;一是返还产业;二 是补偿丢失。由此,返还产业和补偿丢失的恳求皆适用诉讼 时效,其起算点法令没有清晰规则,实务中议论纷纷,但通 说以为应该以该民事行为被确以为无效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 起算点。
4、附条件的债款恳求权,以该条件成果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5、附期限的债款恳求权,以该期限抵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6、恳求别人不作为的债款恳求权,例如合同约好一方当事人保存隐秘,以责任人一方违背不作为责任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7、因为侵权行为而发作的补偿恳求权,以受害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力遭到危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 害现实发作时,受害人知道的,以危害现实发作之日作为诉 讼时效的起算点。危害现实发作后一段时刻当事人才知道 的,以他知道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人身危害补偿 案子审判中,危害其时就能够发现受伤的,以危害之日作为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危害其时没有发现的,过后通过查看确 诊并证明是由该危害所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作为诉讼时 效的起算点。
8、其他法令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 定。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不同法令有其特别规则。比 如,我国《海商法》第258 条规则:“海上旅客运送向承运人 要求补偿的2 年诉讼时效期间,别离依下列规则核算:有关 旅客人身损伤的恳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有关旅客逝世的恳求权,发作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 船之日起算;因运送期间的损伤而导致旅客离船后逝世的, 自旅客逝世之日起算,可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越3 年;有关行李灭失或许损坏的恳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许应当 离船之日起算。”《国家补偿法》第32 条规则:“补偿恳求人 恳求国家补偿的2 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 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以为违法之日起算。”《民用航 空法》第135 条规则:“航空运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 民用航空器抵达意图地址、应当抵达意图地址或许运送停止 之日起核算。”等等。
(三)触及本案的特别论述
从本案看,本案当事人建议的权力归于“没有实行期限 的债款恳求权”这类权力。从民事审判实践来看,首要发作 在两个方面:
榜首、合同规则了债款的实行,但没有清晰实行的期限, 特别是没有规则清楚债款实行的起止期限。例如在告贷合同 中,当事人两边规则告贷的数额、利息、给付方法、告贷用 途等,但便是没有规则该项告贷何时偿还。依照合同法的规 定,债款人能够随时实行,债款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实行,但 应当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刻。[1]在此情况下,债款人诉诸法院 要求债款人还款,假如债款人举证证明自己之前某个时刻已 经向债款人要求过实行债款或许债款人之前某个时刻现已向 自己建议过债款,那么这个时刻便是该笔告贷诉讼时效的起 算点;假如债款人举不出依据来证明债款人在之前什么时刻 现已向他建议过权力,或许债款人没有证明自己之前现已主 张过权力,则申述的时刻便是涉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第二、债款发生于某些民事法令行为。例如承继案子中 当事人对自己承继比例的权力建议;托付人、行纪人、居间 人等对自己的权力移转导致的胶葛等问题;代为实行行为中 发生的返还资产胶葛,例如本案。本案首要根源于一个民事 上的托付代领合同,然后胶葛发生在代领人不给付代领款, 权力人追索代领金钱的问题。托付代领联系,不只是一种民 事上的署理联系,并且是一种人身上的信任联系。这样,由 于石甲配偶信任王某某,才托付王某某代领补偿款,之后,王 某某在代领到金钱之后,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0 条规则:“当 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当事人遵从诚笃信 用准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 保密等责任。”在本案中,王某某虽然是一种无偿的署理实行 行为,可是相同应该实行在这种行为中的比如告诉、帮忙、保 密等附随责任,不然须承当违约责任。从本案来看,因为双 方之间这种民事上的代领行为没有约好清楚何时交给,所以 王某某在1999年末领到补偿款后,就应该及时告诉石甲配偶 俩来取这笔金钱,假如因故没有告诉到他们,那么王某某还 仅仅是一种民事上托付代领联系,底子无从谈起侵吞的开 始;假如王某某有依据证明某年某月某日告诉到了石甲配偶 俩,那此刻只能说王某某作为债款人在向债款人建议要求履 行责任,但有必要给予对方必要的预备实践,或许王某某有证 据证明在其领到该笔补偿款后石甲配偶俩某年某月某日曾向 其建议过权力,只要如此,这个某年某月某日才干是本案的 诉讼时效起算点。假如王某某不能举证证明这些,那么,本 案的申述时刻2001年5月,才是石甲配偶俩建议权力的时刻。
综上,本案实践上便是一种没有实行期限的债的胶葛。关于 本案,本文倾向于中级法院合议庭的第四种定见。在这类情 形中,债款的发生原因合法而有用,仅仅原因行为和债的行 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因为在原因行为中没有考虑到结果的 或许性,使得对胶葛的处理没有事前约好或法定的清晰,从 而导致胶葛下的债款没有实行期限。这类胶葛的诉讼时效从 债款人建议权力或许债款人要求实行时起算,不然,诉讼时 效一向延到申述时起算。这样不只切合民法公例的法令规 定,并且更有利于保护债款人的利益,冲击债款人赖帐的趋 势,然后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