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13:24摘要:
宅基地是指乡村乡民用作寓居、日子而占有、运用本团体经济组织一切的土地。国家就此公布了宅基地处理方法,其间规则乡村宅基地一切权属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一切,乡村乡民只享有运用权。具体内容如下:
宅基地处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宅基地处理,合理运用土地,实在维护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方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宅基地处理的告诉》(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乡民宅基地的监督处理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乡村乡民宅基地的一切权归于乡民团体一切,乡民只要运用权,没有一切权,制止私行生意或不合法转让。
第四条市疆土资源部分一致担任乡村乡民住所用地的监督处理作业。
市规划、建造、财务、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分应依照各自职责,会同市疆土资源部分做好乡村宅基地监督处理的有关作业。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方案处理
第五条各村应加速编制村庄建造规划。市规划部分应会同建造、疆土、发改等部分辅导各村的建造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造规划,并严厉监督实施。
第六条编制村庄建造规划应当遵从下列准则:
(一)逐渐缩小乡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划的准则;
(二)合理用地、节省用地的准则;
(三)有利出产、便利日子、促进流转、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作业协调发展的准则;
(四)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造规划的准则。
第七条乡村乡民建造住所应逐渐向小城镇和中心村会集。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批阅宅基地,应按规划会集兴修乡民住所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规划内,除危房改造外,中止批阅新建、重建、改建住所。
第八条乡村乡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所,应充分运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厉控制占用犁地,制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运用完曾经,不得扩展村庄规划。
第九条乡村乡民宅基地触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归入土地运用年度方案处理,在年度方案目标中分配必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目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请求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第十条乡村乡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建造住所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准则,由乡民委员会担任开垦与所占犁地数量和质量恰当的犁地,并由疆土资源等部分担任检验。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犁地不契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则交纳犁地开垦费,并归入市级财务专户处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收拾。
第十一条乡村乡民新建住所其宅基地上积限额应契合下列规范:
(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越166平方米;
(二)平原区域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越200平方米;占用未运用土地的,可恰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越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越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越264平方米;
(四)本方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造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越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犁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上积可低于前款规则限额。
第三章宅基地批阅处理
第十二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请求运用宅基地:
(一)乡村乡民因成婚等原因(包含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处理住所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求调整搬家的;
(三)因国家、团体建造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求搬家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作业人员、员工、武士、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赞同回客籍落户久居,乡村确无住所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赞同宅基地:
(一)不契合本方法第十二条所规则条件的;
(二)不契合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造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上积超越所在地规范宅基地上积0.8倍以上可以处理分户需求的;
(四)出卖、转让、租借原有住所或改动原住所用处,再请求宅基地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则其他不宜赞同的景象。
第十四条鼓舞各村建造老年公寓,一致安排老年人寓居;也可经乡民大会或乡民代表大会评论通过,由个人或村委会请求,采纳个人出资或团体出资的方式会集建造老年人住所。
第十五条乡村乡民建住所,由契合建房条件的乡村乡民向乡民委员会提出用地请求,经乡民会议或许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评论赞同,乡(镇)人民政府检查,报市疆土资源部分审阅,由市人民政府赞同。
第十六条宅基地运用权经赞同后,建房户应及时开工建造,并依照赞同的方位、面积和用处等依法进行施工。城镇疆土资源和建造部分要对建造进程实施全程监督处理。
第十七条乡民宅基地运用权自赞同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造的,视为主动抛弃,报经原赞同机关赞同后,回收其运用权。
第四章超占多占宅基地处理
第十八条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村团体依法回收宅基地运用权:
(一)一户超越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赞同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寓居的宅基地;
(四)团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回收的景象。
第十九条应回收的宅基地有地上附着物的,村团体应当给予恰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赞同,实施有偿运用准则,有偿运用费规范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可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撤除,腾出宅基地。
因为前史或规划原因超越法定宅基地上积规范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回收的,也可实施宅田挂钩的方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对回收的宅基地,乡民委员会应依法处理团体土地运用权刊出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乡村乡民宅基地实施有偿运用的,其运用费每年收缴一次,且由乡民委员会按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则的规范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改动收费规划和收费规范,变相加剧农民负担。
第二十二条宅基地有偿运用费85%由村团体运用,首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造;10%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运用,5%由城镇疆土资源所处理运用,专项用于乡村宅基地处理作业。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有偿运用费实施村有乡(镇)代管,专户贮存,并树立严厉的财务准则,有关村需运用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请求,经赞同后方可运用,并将运用情况向乡民张榜公布,承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因生意、承继、赠与房子而发作宅基地运用权搬运的,买房户、承继人、被赠与人契合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则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处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契合条件的,应按本方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乡村乡民未经赞同或许采纳诈骗手法骗得赞同占用土地建住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则,由疆土资源部分责令交还不合法占用的土地,期限撤除在不合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超越赞同的宅基地上积建宅的,多占的土地以不合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施行政处罚决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议的行政机关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在乡村宅基地处理作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宅基地处理,合理运用土地,实在维护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方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宅基地处理的告诉》(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乡民宅基地的监督处理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乡村乡民宅基地的一切权归于乡民团体一切,乡民只要运用权,没有一切权,制止私行生意或不合法转让。
第四条市疆土资源部分一致担任乡村乡民住所用地的监督处理作业。
市规划、建造、财务、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分应依照各自职责,会同市疆土资源部分做好乡村宅基地监督处理的有关作业。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方案处理
第五条各村应加速编制村庄建造规划。市规划部分应会同建造、疆土、发改等部分辅导各村的建造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造规划,并严厉监督实施。
第六条编制村庄建造规划应当遵从下列准则:
(一)逐渐缩小乡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划的准则;
(二)合理用地、节省用地的准则;
(三)有利出产、便利日子、促进流转、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作业协调发展的准则;
(四)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造规划的准则。
第七条乡村乡民建造住所应逐渐向小城镇和中心村会集。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批阅宅基地,应按规划会集兴修乡民住所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规划内,除危房改造外,中止批阅新建、重建、改建住所。
第八条乡村乡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所,应充分运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厉控制占用犁地,制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运用完曾经,不得扩展村庄规划。
第九条乡村乡民宅基地触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归入土地运用年度方案处理,在年度方案目标中分配必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目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请求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第十条乡村乡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建造住所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准则,由乡民委员会担任开垦与所占犁地数量和质量恰当的犁地,并由疆土资源等部分担任检验。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犁地不契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则交纳犁地开垦费,并归入市级财务专户处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收拾。
第十一条乡村乡民新建住所其宅基地上积限额应契合下列规范:
(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越166平方米;
(二)平原区域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越200平方米;占用未运用土地的,可恰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越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越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越264平方米;
(四)本方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造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越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犁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上积可低于前款规则限额。
第三章宅基地批阅处理
第十二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请求运用宅基地:
(一)乡村乡民因成婚等原因(包含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处理住所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求调整搬家的;
(三)因国家、团体建造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求搬家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作业人员、员工、武士、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赞同回客籍落户久居,乡村确无住所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赞同宅基地:
(一)不契合本方法第十二条所规则条件的;
(二)不契合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造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上积超越所在地规范宅基地上积0.8倍以上可以处理分户需求的;
(四)出卖、转让、租借原有住所或改动原住所用处,再请求宅基地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则其他不宜赞同的景象。
第十四条鼓舞各村建造老年公寓,一致安排老年人寓居;也可经乡民大会或乡民代表大会评论通过,由个人或村委会请求,采纳个人出资或团体出资的方式会集建造老年人住所。
第十五条乡村乡民建住所,由契合建房条件的乡村乡民向乡民委员会提出用地请求,经乡民会议或许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评论赞同,乡(镇)人民政府检查,报市疆土资源部分审阅,由市人民政府赞同。
第十六条宅基地运用权经赞同后,建房户应及时开工建造,并依照赞同的方位、面积和用处等依法进行施工。城镇疆土资源和建造部分要对建造进程实施全程监督处理。
第十七条乡民宅基地运用权自赞同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造的,视为主动抛弃,报经原赞同机关赞同后,回收其运用权。
第四章超占多占宅基地处理
第十八条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村团体依法回收宅基地运用权:
(一)一户超越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赞同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寓居的宅基地;
(四)团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回收的景象。
第十九条应回收的宅基地有地上附着物的,村团体应当给予恰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赞同,实施有偿运用准则,有偿运用费规范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可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撤除,腾出宅基地。
因为前史或规划原因超越法定宅基地上积规范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回收的,也可实施宅田挂钩的方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对回收的宅基地,乡民委员会应依法处理团体土地运用权刊出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乡村乡民宅基地实施有偿运用的,其运用费每年收缴一次,且由乡民委员会按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则的规范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改动收费规划和收费规范,变相加剧农民负担。
第二十二条宅基地有偿运用费85%由村团体运用,首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造;10%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运用,5%由城镇疆土资源所处理运用,专项用于乡村宅基地处理作业。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有偿运用费实施村有乡(镇)代管,专户贮存,并树立严厉的财务准则,有关村需运用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请求,经赞同后方可运用,并将运用情况向乡民张榜公布,承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因生意、承继、赠与房子而发作宅基地运用权搬运的,买房户、承继人、被赠与人契合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则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处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契合条件的,应按本方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乡村乡民未经赞同或许采纳诈骗手法骗得赞同占用土地建住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则,由疆土资源部分责令交还不合法占用的土地,期限撤除在不合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超越赞同的宅基地上积建宅的,多占的土地以不合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施行政处罚决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议的行政机关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在乡村宅基地处理作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