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管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9:33原告:中山市民众镇保家船只保管站。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乐民村保家围。
法定代表人:郭硕,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利永波、杜文樯,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住所地:中山市中山五路。
法定代表人:陈立平,关长。
托付代理人:王涛,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侨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龚维钊,关长。
托付代理人:罗华鑫,拱北海关法规处职工。
原告中山市民众镇保家船只保管站(下称船只保管站)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下称中山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下称拱北海关)船只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贰言,本院于8月31日依法裁决驳回两被告的贰言。两被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3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保持一审裁决。4月29日,本院招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依据交流,并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船只保管站法定代表人郭硕、托付代理人利永波,被告中山海关托付代理人王涛,被告拱北海关托付代理人罗华鑫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船只保管站诉称:中山海关为处理所查扣的船只保管问题,于1999年7月与船只保管站口头缔结船只保管合同,约好中山海关将其查扣的船只托付船只保管站保管,保管费、拖船费按中山市物价部门同意的收费规范收取;两边以填发《托付保管收据》、《托付看守在扣私运船清表》方法处理船只保管的接纳手续。协议达到后,船只保管站依约保管了中山海关托付保管的船只。2001年4月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冲击私运归纳办公室(下称中山打私办)发文告诉船只保管站,要求将船只移送中山市实业集团公司建立的保管场保管。但中山海关至今不按约好付清保管费,也不取回托付保管的船只。到2001年7月20日,中山海关仍拖欠保管费1,624,500元。中山海关是拱北海关的直属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拱北海关应对中山海关的债款承当连带责任。为保护船只保管站的合法权益,恳求判令:1、免除船只保管站与中山海关的船只保管合同;2、由中山海关取回保管船只19艘;3、两被告连带付出拖欠的保管费1,624,500元。在诉讼过程中,因中山海关已于2001年8月9日取走剩下船只,并与船只保管站洽谈处理了部分保管费,船只保管站于2002年4月28日改变诉讼恳求为:恳求判令两被告连带付出79艘船只的保管费,包含67艘“三无”船只保管费452,150元、12艘有牌船只保管费563,850元,共1,0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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