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资产变现难问题的分析及其对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20:13
破产企业的财物变现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子至关重要的法令程序。在审理破产案子的实践中,囿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令制度已显着滞后,使之对破产财物的处理缺少切实可行的操作标准,导致一些破产财物尤其是那些资质较差的破产财物难以在短时刻内处理变现,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员工的安顿和人民法院对破产案子的及时审结。对此,笔者就破产企业财物变现中存在的问题、发生的原因及应采纳的对策作一浅显的讨论,以期进一步标准破产企业财物变现的办法和程序,有用提速案子的结案率。一、破产财物变现中存在的问题和详细原因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子中,对破产企业财物变现处理的意图是为了获得现金,用现金分配的方法清偿债务,以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可是,近年来,在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过程中,存在债务清偿率低下的问题,由此影响员工的安顿,阻碍审判功率和社会作用。归纳起来,存在三个问题:榜首、破产企业的财物有的在破产期间办理不善,对财物评价不公等原因,使有用财物许多丢失,导致可供变现的财物所剩无几。第二、因为前史的原因,破产企业员工安顿费用来历单一,员工的安顿费用悉数由破产企业的财物实施变现,考虑到要及时妥善对企业员工的安顿,故不得不赶紧时刻对破产财物进行处理变现,然后导致一部分财物贱卖。第三、部分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借企业改制之机,掏空破产企业的财物,使破产企业无财物可供变现。下面,详细而论上述破产财物存在变现难的三个方面的原因:(一)对破产财物不能妥善办理,缺少合理评价1、破产财物办理失监控。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以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开端,即全面整理破产企业的破产财物,以确保破产财物的完整性。待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建立破产清算组时,方移送破产清算组进行办理。①可是,在破产实践中,因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早已歇业关门,企业财物无人办理。便是进入破产程序后,也是由其企业主管部门派人处理,而对这些派驻留守看守企业财物的人员又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导致了财物的丢失。2、破产财物评价欠公正。对破产企业财物的合理评价能加速破产财物的变现速度,进步审判功率。可是,从对破产财物的评价到变现,除破产企业国有土地这一财物由当地国土资源办理部门评价后挂牌出售外,其他如厂房、设备等财物的评价,一般都由破产企业清算组和法院审理人员根据破产企业资务上的帐面数字作参阅,对比市场行情商定作价,没有延聘相应评价资质的评价组织对破产企业的财物进行合理评价,并以评价价格作为处理破产财物的根本根据。因而,往往形成对部分破产财物的低值高估或高值轻视,导致这些破产财物拍卖时难以变现,不得不屡次降价拍卖,终究使得破产财物被贱卖,形成国有财物丢失,危害了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审判作用。②某底层供销社请求破产后,清算组对所属财物曾3次揭露拍卖,一次比一次降价处理,均找不到购买方,致使破产无法进行。(二)破产企业员工安顿费用缺少来历,限制了审理破产案子的进程。许多国有企业在从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逐步被剧烈竞赛的市场经济所筛选,不得不破产还账。企业宣告破产后,企业员工的安顿工作成为审理破产案子中的一大难题,但又有必要首要考虑处理的问题。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社会保证体系未臻完善,导致破产企业员工的安顿费只能依托于破产财物的变现来完成。为了赶快安顿好破产企业员工,保证其日子来历和再就业,保护社会安稳,在审理破产案子时,不得不加速破产财物的变现速度,以抛下安顿员工的沉重包袱。这种行为,一方面,导致企业员工日子得不到有用保证,为再就业形成新的资金扶持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因为员工安顿不到位,影响了案子的及时审结,成果变成新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