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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未满一岁 男方能否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11:04
问题:男方与女方经人介绍现已成婚两年,并有一孩子已有三个月,期间两人联络平平,最近女方发现男方情绪愈加冷淡,还有意疏远她,还提出了离婚,原因是不想再保持没有爱情的婚姻。一开始女方不肯离婚,后发现本来男方一向和另一女子有联络,并且联络暧昧。现在女方想了解的是:
1,尽管男方和另一女方没有重婚也没有同居,离婚时无过错女方能否要求经济和精神赔偿呢?有法令支撑吗?
2,小孩未满一岁,男方提出离婚,假如女方不同意,是否就不能离(从法令上来说)?
满足答复:1、男方和另一女方没有重婚也没有同居,离婚时无过错女方不能要求经济和精神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小孩未满一岁,男方是不能提出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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