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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07:37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挂号处理办法的告诉
呼市国税登字[2004]1号
2004-6-1
各旗县区国家税务局、专业组织: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挂号处理办法的告诉》(内国税征字[2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弥补,请一起贯彻履行。
一、《税务挂号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处理税务挂号时其他需求供给的有关证件、材料包含:(一)出产、运营场所证明。(二)在开发区建立的企业,须供给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入区的正式文件。(三)分支组织须供给总组织税务挂号证及总组织出具的关于该分支组织是否独立核算的证明。
二、税务机关核发的暂时税务挂号有效期限,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未做清晰之前,仍按原规则履行。
三、对《税务挂号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弥补如下:
(一)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完全且税务挂号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则的,税务挂号处理中心(旗县局为税务挂号处理环节)应及时发放税务挂号证件。
(二)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不完全或税务挂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则的,税务挂号处理中心(旗县局为税务挂号处理环节)应当场告诉其补正或从头填写,直至符合规则后,及时发放税务挂号证件。
(三)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显着有疑点的,税务挂号处理中心(旗县局为税务挂号处理环节)应填制《税务挂号查询告诉书》交纳税人,由纳税人持该文书到相应处理局(旗县局为税源处理环节)进行实地查询核实后,符合规则的,税务挂号处理中心(旗县局为税务挂号处理环节)予以发放税务挂号证件。
四、本告诉下发后,原《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挂号地址承认事务进行修订的告诉》(呼国税征字[2003]18号)一起废止。
五、对建立、改变、刊出、停复业挂号事务,在纳税人供给证件材料完全且符合规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及时处理,发放税务挂号证件。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挂号处理办法的告诉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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