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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管理配套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02: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办天津市寓居证(以下简称寓居证)作业,根据《天津市寓居证处理暂行方法》(津政发〔2013〕31号),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寓居挂号和寓居证的申领、处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寓居挂号和寓居证的请求人包含自然人请求人和法人请求人。
自然人请求人是指由自己直接申报寓居挂号或申领寓居证的境内来津人员;法人请求人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团体申报寓居挂号或申领寓居证的用人单位。
境内来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脱离常住户口地点地进入本市寓居的我国公民(港澳台区域居民在外)。
第四条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组织(包含区县人口服务处理中心,大街、城镇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处理分站),担任详细受理寓居挂号以及寓居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信息改变、刊出等事务。
区县公安机关担任寓居证签发作业。市公安机关制证部分担任寓居证制造作业。
第二章 申领
第五条 境内来津人员拟在津寓居7日以上的,应当按照《天津市寓居证处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则,到寓居地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组织申报寓居挂号。
申报寓居挂号时,自然人请求人应当供给居民身份证等有用身份证明、合法居所证明和近期相片;法人请求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供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请求人员名册。请求人员名册应当包含名字、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技术职称、寓居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组织处理寓居挂号时,应当将申报人根本信息录入寓居证处理信息体系,并打印寓居挂号凭据交由申报人保管。
第六条 已寓居半年以上(以寓居挂号或暂住挂号日期为准)且拟持续寓居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则申领寓居证。
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或从事流动性作业的境内来津人员,根据需求,能够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则申领寓居证。
第七条 自然人请求人申领寓居证时,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一)《天津市寓居证请求表》和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相片认证回执。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用身份证明;自己爱人或子女一起在津寓居的,还应供给常住户口地点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世医学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1.寓居在自有住宅的,供给自有住宅房地产权证或许与爱人、子女共有住宅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获得房地产权证的,供给《天津市商品房生意合同》或《天津市房产生意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寓居在租借住宅的,供给房子租借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寓居在居民家中的,供给房主赞同寓居的证明和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复印件;
4.寓居在单位内部的,供给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5.寓居在校园内部的,供给校园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作业的,还需供给劳作合同复印件;在津出资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供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资料。
法人请求人处理团体申领寓居证时,除以上资料外,还需供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请求人员名册。
第八条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组织受理申领寓居证时,应当场核对申领资料是否完全。
对资料完全的,应当经过寓居证处理信息体系审阅寓居挂号信息、填写制证信息,搜集请求人指纹,经过相片认证回执读取请求人相片,打印寓居挂号表由请求人签字承认,一起开具《天津市寓居证受理回执》;对资料不完全的,应当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齐的资料,并将申办资料交还请求人。
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能够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则,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报寓居挂号、申领寓居证。
代为申报寓居挂号或申领寓居证的,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则的请求资料外,监护人还需供给自己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联络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还需供给自己居民身份证和托付书。
第十条 受理单位应当于2个作业日内,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地点区县人口服务处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处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3个作业日内完结核定作业,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分。
第十一条 区县人口服务处理中心应当对底层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组织上传和本中心直承受理挂号的制证信息进行审阅,对审阅无误的,予以上传制证信息;对审阅有误的,发回原受理单位审阅处理,并阐明原因。
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制证部分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13个作业日内完结证件制造,并将寓居证发至区县人口服务处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处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寓居证之日起2个作业日内将寓居证发至原受理单位。
请求人收取寓居证时,受理单位应当收回《天津市寓居证受理回执》。
第三章 处理
第十三条 寓居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寓居证持有人应当在寓居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用身份证明、寓居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寓居地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组织处理签注手续。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组织处理签注手续时,应当在寓居证处理信息体系中挂号签注信息,并在寓居证“签注期限”项目栏挂号签注信息。
第十四条 寓居证持有人寓居地址发作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7日内,持寓居证和改变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寓居地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组织处理改变手续。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组织处理寓居地址改变手续时,应当在寓居证处理信息体系中对寓居地址进行改变,并在寓居证“寓居地址”项目栏挂号改变。
第十五条 寓居证丢掉的,持有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及时到现寓居地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组织处理挂失手续;需求补办寓居证的,应当按照《天津市寓居证处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则,处理补办手续并交纳工本费。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组织处理挂失手续时,应当将挂失信息(包含名字、公民身份号码、寓居证签发日期及证件丢掉时刻等)登录至“天津市寓居证刊出布告渠道”,宣告报废;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组织处理补办手续时,应当对寓居证持有人根本信息进行审阅,并按照寓居证初次申领的作业程序和时限进行处理,一起,按照有关规则收取补办寓居证工本费并开具收费收据。
第十六条 寓居证因损坏难以辨认的,持有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到现寓居地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组织处理换领手续,并交纳工本费,一起交回损坏的寓居证。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组织处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损坏的寓居证,对寓居证持有人根本信息进行审阅,并按照寓居证初次申领的作业程序和时限进行处理,一起,按照有关规则收取换领寓居证工本费并开具收费收据。收回的寓居证应编制清单,每半年上交1次,由区县人口服务处理中心集中一致毁掉。
第十七条 寓居证持有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寓居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寓居证处理信息体系中刊出寓居挂号并刊出、收回寓居证:
(一)寓居证持有人在申领时供给虚伪证明资料获得寓居证的;
(二)寓居证持有人状况发作改变且不契合寓居证处理要求的;
(三)寓居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四)寓居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五)寓居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六)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应当刊出的景象。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组织刊出寓居证后,应当将刊出信息登录至“天津市寓居证刊出布告渠道”,宣告报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施行职务时,经出示法律证件,能够查验、扣押寓居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验、扣押寓居证。
第十九条 运用虚伪证明资料骗领寓居证,假造、变造寓居证,生意或许运用假造、变造寓居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第五十二条规则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条 在展开寓居挂号和寓居证申领、处理作业中,有关部分、单位和组织应当树立并向社会发布投诉电话,查询、核实个人或单位投诉的问题,严肃查办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组织,受当地公安机关托付,应当严厉按照本细则规则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报寓居挂号和申领寓居证作业。
各级公安机关对托付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组织承办的寓居挂号和寓居证申领作业,负有组织、辅导、监督和处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天津市暂住证一起中止发放和年检,原发放的天津市暂住证在有用期内仍可持续运用。
天津市寓居证积分处理施行细则(试行)
市人力社保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天津市寓居证(以下简称寓居证)积分处理准则,根据《天津市寓居证处理暂行方法》(津政发〔2013〕31号),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具有合法安稳作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定1年期以上劳作(聘任)合同(或在津出资办企业)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寓居证持有人,可按本细则规则请求积分。
第三条 寓居证积分目标体系由根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目标组成,别离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目标的累积分。详细目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寓居证积分目标及分值表》(《天津市寓居证处理暂行方法》附件)确认。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担任寓居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阅和积分排名等作业,并担任专业技术、作业技能水平、作业(工种)紧缺程度、劳作合同、社会保险费交纳、奖项和荣誉称号及不良信誉记载状况等积分请求资料的审阅、打分等作业。
市开展变革委担任积分处理作业的归纳和谐,提出调整修正寓居证积分目标及分值表的主张,拟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目标方案并向社会发布。
市批阅办担任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专门建立积分服务窗口,开发寓居证积分处理联办体系(以下简称积分处理联办体系),完结积分数据一门录入、分支流通、多点核实、归集汇总、主动生成。
市公安局担任请求人年纪、落户区域、有无行政拘留和有无违法获刑记载等状况的审阅、打分等作业,并做好寓居证处理信息体系与寓居证积分处理联办体系的同享互联作业。
市教委担任请求人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内容的审阅、打分等作业。
市疆土房管局担任请求人住宅等状况的审阅、打分等作业。
市民政局担任请求人婚姻挂号信息的审阅、打分等作业。
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担任请求人出资交税、从事个体经营状况的审阅、打分等作业。
市人口计生委担任请求人方案生育状况的审阅、打分等作业。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请求人的授权,担任查询并供给请求人的个人信誉陈述。
第二章积分处理
第五条 积分请求由用人单位提出,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搜集汇总请求人相关资料后,按照本细则规则的程序处理。
第六条 请求人请求积分应当登录天津市行政批阅服务网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天津市寓居证积分请求表》,并按照《天津市寓居证积分目标及分值表》预备相应资料后,交自己地点的用人单位收拾汇总;用人单位应当制造本单位积分请求人员名册,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积分服务窗口请求处理。
用人单位积分请求人员名册应当包含职工名字、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寓居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必要资料:
(一)在签注期限内的请求人自己的寓居证。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请求表。
(三)正在施行中的1年期以上劳作(聘任)合同及其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请求人在津出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组织代码证;请求人注册挂号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自有住宅房地产权证或与爱人、子女共有住宅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许房子租借挂号存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定《天津市商品房生意合同》或《天津市房产生意协议》没有获得房地产权证的,供给《天津市商品房生意合同》或《天津市房产生意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则的必要资料外,请求人应当根据自己实践状况供给与《天津市寓居证积分目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常住户口地点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我国高级教育学历认证陈述和结业证书;
(三)职称证明、作业资历证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交税、出资证明;
(五)结婚证以及爱人劳作合同(个体经营执照)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赞誉决议;
(七)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八)请求人子女的出世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
(九)请求人个人信誉陈述。
第九条 积分服务窗口接到请求后应当将积分请求人员的根本信息录入积分处理联办体系,并与市公安局的寓居证处理信息体系的相关信息进行实时比对,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天津市寓居证积分受理告诉书》。
第十条 积分服务窗口受理请求后,将电子信息分支流通至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相关部分服务窗口进行审阅打分。
用人单位应当在积分服务窗口受理请求后即时将需求提交的资料分送至担任积分审阅的各相关部分服务窗口,因特殊状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作业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分服务窗口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触及本部分资料的真实性、有用性进行审阅,对照《天津市寓居证积分目标及分值表》确认相应分数,并将审阅定见和分值录入积分处理联办体系。
各相关部分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原件、复印件等资料比对审阅无异后,退回原件,复印件留存备检。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分服务窗口应于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后20个作业日内出具审阅定见并加盖积分处理专用章,一起经过积分处理联办体系将入户积分审阅表电子表格打分留痕,并即时上传。
第十三条 积分服务窗口收到上传信息后,经过积分处理联办体系对各部分的审阅打分状况进行比对汇总,由体系主动生成积分排名。
第十四条 积分服务窗口每年5月和11月将积分处理联办体系主动生成的积分状况反应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经过天津政务网或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发布。请求人可由用人单位一致查阅积分状况。
第十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开展变革委发布的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目标和积分排名状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认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经过天津政务网或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发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作业日。
第十六条 公示无贰言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人力社保局出具《处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并由用人单位在积分服务窗口收取。用人单位或请求人应在6个月内到寓居地公安机关请求处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 法令职责
第十七条 请求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寓居证积分请求资料的真实性担任,不得假造、变造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职责为本单位寓居证持有人处理相关积分手续。职工提出请求,如用人单位不予受理的,职工可向人力社保部分提出申述。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如有贰言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或告发,经核对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对供给虚伪信息、违背国家和本市方案生育方针、积分期间(从请求人寓居证签发日至积分入户名单发布日)因违法获刑的,撤销请求人请求资历。由此空缺的积分入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递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同一目标的积分不重复核算,只核算该单项目标的最高分,负积分目标中单项目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
总积分等于根本分、导向分、附加分、负积分之和。
第二十一条 核算社会保险、出资交税积分,上半年请求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请求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积分处理联办体系按照由高到低的次序对请求人的积分进行排名。呈现积分相同的状况,以在本市寓居挂号或许暂住挂号时刻早者为先;积分仍然相同,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第二十三条 积分请求资料的相关审阅部分根据本细则规则别离拟定审阅方法和流程。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寓居证积分入户处理施行细则(试行)
市公安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寓居证(以下简称寓居证)持有人积分入户作业,根据《天津市寓居证处理暂行方法》(津政发〔2013〕31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户籍处理有关规则,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市开展变革委发布的年度积分入户目标方案和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处理用人单位或自己请求的积分入户作业。
第三条寓居证积分入户由区县人口服务处理中心受理、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核准。
第二章 入户
第四条 申办积分入户的寓居证持有人,在本市有自己产权住宅或许与爱人、子女共有产权住宅的,应当请求在该住宅的位于地址挂号非农业家庭户口;在本市无自己名下住宅的,应当请求在自己地点单位挂号非农业团体户口;在本市无自己名下住宅且地点单位不具有建立团体户口条件的,应当请求在地点单位位于区县的人力社保部分下设的人力资源服务组织挂号非农业团体户口。
第五条 申办积分入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请求书;
(二)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处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
(三)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动态挂号项目(包含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场所、作业)需求改变的,应当供给相关根据资料;
(四)自己名下住宅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在单位内部寓居的,供给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挂号非农业团体户口的证明。
第六条 区县人口服务处理中心受理积分入户时,应当对用人单位或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资料进行审阅。对状况事实、资料完全的,应当场受理,辅导请求人填写《申办户口受理经过》,并开具《受理户口联络单》;对资料不完全的,不予受理,并详细奉告请求人需求补齐的资料。
第七条 区县人口服务处理中心收到积分入户请求资料后,应做好相关信息核实和公民身份号码查重作业,并按照处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将户口申报卷宗送至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
第八条 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收到户口申报卷宗后,应当按照规则的处理程序,在10个作业日内完结核准入户作业。
第九条 区县人口服务处理中心对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核准入户的户口,应及时告诉请求人收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奉告处理户口迁入的相关手续,做好户口迁入挂号作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请求处理积分入户,应当自市人力社保局开具《处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之日起6个月内,到请求入户地地点区县人口服务处理中心,提交申办积分入户资料。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担任处理积分入户的作业人员,应当仔细施行职责,严厉施行方针规则,留意发现和查办假造、变造、冒用身份证件和运用虚伪证明资料的违法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寓居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在本市承受教育施行细则(试行)
市教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履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分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作业业农人子女义务教育作业定见的告诉》(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承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与升学考试作业定见的告诉》(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寓居证处理暂行方法》(津政发〔2013〕31号)的有关规则,结合本市教育实践,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收获得天津市寓居证(以下简称寓居证)的非本市户籍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寓居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寓居证持有人经过积分方法获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方针获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三条 具有正常承受校园教育才能,按照本市有关规则,需求在本市承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能够按本细则规则请求在本市就学。
第二章 寓居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承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寓居证持有人能够为其一起寓居日子的随迁子女请求在本市承受义务教育,应在入学前一年到寓居证载明的寓居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处理部分请求挂号,请求挂号时刻为9月1日至10月31日,应提交下列根本资料:
(一)在有用期内的寓居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寓居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寓居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含自有住宅房地产权证或与爱人、子女共有住宅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许房子租借挂号存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定《天津市商品房生意合同》或《天津市房产生意协议》没有获得房地产权证的,供给《天津市商品房生意合同》或《天津市房产生意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寓居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作业业证明,包含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挂号证件、依法签定的劳作合同或建立劳作联络存在的有用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并供给寓居证持有人在本市交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灵敏作业人员需供给作业单位或寓居地地点城镇、大街办事处开具的作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分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处理部分应根据本区县寓居证持有人随迁子女请求承受义务教育挂号状况,及时调整装备教育资源,将契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组织在公办校园就读,并于每年5月(详细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处理部分组织)告诉契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区县教育行政处理部分统筹组织的校园处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寓居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挑选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校园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校园的有关规则处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寓居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转入本市义务教育校园就读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则的程序,在转学前一年到寓居证载明的寓居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处理部分请求挂号。各区县教育行政处理部分于每年暑假期间(详细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处理部分组织)一致审阅相关资料,处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寓居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报考作业院校
第八条 寓居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承受义务教育后,契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条件的,能够报考本市中等作业校园(含五年制高级作业院校)。报名条件、资历查看、考试组织和招生选取等,按照本市中考招生作业有关规则施行,由就读校园地点区县招生办公室审阅。
第九条寓居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一般中专、作业高中、技工校园结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能够报名参与本市春季高考和高级作业院校自主招生。报名条件、资历查看、考试组织和招生选取等,按照本市高级校园春季高考和高级作业院校自主招生作业有关规则施行。
第四章 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一般高中和一般高级院校
第十条寓居证持有人经过积分方法获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方针获得本市常住户口的,能够参与本市初中结业生学业考试,报考本市一般高中。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初中结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前处理结束。其报名条件、资历查看、考试组织和招生选取等,按照本市中考招生作业有关规则施行。
第十一条投靠落户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一般高中转入本市一般高中就读,应持转出校园及转出省级教育主管部分或由省级教育主管部分授权的地级市教育局开具的转学证明、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学生档案等相关资料,到投靠落户的区县教育行政处理部分处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寓居证持有人经过积分方法获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方针获得本市常住户口的,能够参与本市一般高级院校招生考试,在本市报考一般高级院校。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一般高级院校招生全国一致考试报名前处理结束。其报名条件、资历查看、考试组织和招生选取等,按照本市高考招生作业有关规则施行。
第五章职责
第十三条 寓居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和投靠落户随迁子女在本市承受义务教育和一般高中教育,根据寓居证载明的寓居地和投靠落户地,施行属地安顿、属地处理。各区县人民政府担任根据本地人口改变状况,科学规划校园布局,实在加强教育资源建造,尽力做好随迁子女教育作业。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处理部分担任加强学籍处理,将随迁子女学籍处理归入本市学籍处理体系,施行全市一致处理的学籍档案准则,并加强核实查看。
教育招生考试部分担任完善考生报名资历查看方法,严厉审阅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历。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担任供给寓居证持有人在本市交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并帮忙教育行政处理部分审阅寓居证持有人在本市交纳社会保险费状况。
公安部分担任帮忙教育招生考试部分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查看作业。
疆土房管部分担任帮忙教育行政处理部分做好寓居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阅作业。
监察部分担任对本细则施行过程中招摇撞骗的单位职责人和作业人员给予严肃查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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