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牌婚姻的法律效力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02:44
王乙在外务工期间与年青女子张某相识,不久便确立了爱情联系。因未到法定婚龄,王乙想出一计“良策”,从家中借来哥哥王甲的身份证,与张某到民政部门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时隔几年,王甲拿自己的身份证去处理成婚证时,民政部门表明他不能再次挂号成婚。三个“婚姻当事人”束手无策,这桩“借”来的婚姻的效能怎么确定?【案情】王甲与王乙系同胞兄弟。弟弟王乙在外务工期间结识了打工妹张某,一来二往,两边互有好感,便确立了爱情联系并开端同居日子。因女友张某已有孕在身,两边开端谈婚论嫁,但王乙此刻尚未到法定婚龄。急于成婚的他,就计划用哥哥王甲的身份证假充一下试试看。所以,张乙与哥哥商议拿他的身份证来冒名挂号成婚。王甲欣然同意。此后,王乙持王甲的身份证与张某到民政部门,以王甲的名字,自己的相片与张某挂号成婚并收取了断婚证。挂号后,两人过起了美好的日子,并生育一女。【困惑】时转星移,王甲也交到了心仪的女友,并定下终身,当二人到民政部门挂号成婚时,民政部门奉告王甲现已成婚。预备成婚的哥哥已与别人挂号“成婚”成为“老公”,现已成婚生子的弟弟仍是“未婚独身”。哥嫂弟媳一时堕入困惑之中,4月26日,王甲、王乙、张某三个“婚姻当事人”来到法庭,恳求处理。但他们自己也不知道哪桩婚姻有用,究竟是谁和谁“离婚”。【不合】对这起案子,怎么处理,有多种观念。第一种定见以为当事人能够找民政部门处理。理由是,王乙在处理成婚挂号时虽未到达法定成婚年纪,但其并未运用自己的名字,而用的是其哥哥的身份证,其哥哥的年纪是到达了法定婚龄的,本案的本质是王乙采用了诈骗的手法,骗取了婚姻挂号机关的成婚证,因而,婚姻挂号机关应予以吊销该成婚挂号行为。第二种定见以为法院应宣告王乙与张某的婚姻无效。理由是,王乙的婚姻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景象。本案中,王乙未到达法定婚龄,冒用了其哥哥的身份证处理了婚姻挂号,根据上述规则,两边的婚姻显然是归于无效的。第三种定见以为王乙与张某的婚姻有用,王甲与张某的“婚姻”无效。理由是,进行成婚挂号和收取成婚证的主体都是王乙与张某,且从头到尾都是由王乙实行老公的权力和责任,是婚姻联系的实践主体,至于其冒用别人身份收取成婚证的行为,不只其个人存在差错,婚姻挂号机关的行为亦存在必定的瑕疵,但王乙与张某之间的婚姻在其到达成婚年纪后便是有用的,只需对成婚证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正或改变即可。王甲与张某无成婚的实在意思表明,也未实践实行夫妻之间的权力责任,无现实上的婚姻,因而,王甲与张某的婚姻显属无效婚姻。【分析】这是一原因一方未达法定成婚年纪,借用别人的身份证进行虚伪挂号而引发的婚姻效能胶葛。笔者以为,王乙与张某的婚姻属有用婚姻。王甲与张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从成婚挂号的性质来看,成婚证的颁布是国家机关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是对两边婚姻现实的一种认可,一经颁布,就具有了法令效能,不经法定程序免除就不能否定其效能。该案是因为在成婚时王乙未到达法定婚龄,然后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件处理了断婚证,只能确定在婚姻挂号进程傍边存在着瑕疵,且这种瑕疵根据现行的《婚姻挂号法令》又无法予以吊销,一起这种瑕疵会跟着时刻的推移而消失。也就是说,王乙与张某的婚姻挂号进程中除借用王乙哥哥身份证外,其他均契合《婚姻挂号法令》的规则。故不管成婚的两边当事人借用了谁的名义挂号成婚,只需其婚姻行为是由其自己行使,行为人就必须在法令上承当施行该行为后的法令结果,假如让出借人承当该行为的法令结果不只无法令根据也会形成更多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