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23:13住宅小区的车库究竟归于小区业主,仍是归于房地产开发公司?
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2003年11月12日,就“江苏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子,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定: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送给业主委员会办理,整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因为小区车库的权属是个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取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令含义非常严重。
据了解,坐落南京水佐岗的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位,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37个,其他的被物业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阔业主,屡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对立。本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法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以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备,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运用,开发商没有一切权,底子无权出售。开发商则着重,自己在出售房子时,底子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出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具有车库的“产权”,因而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通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定,地下停车库归整体业主一切,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送悉数地下车库。判定后,开发商当庭表明:“不能承受这样的判定,要上诉。”
该案的审判长盛某皓从法令视点向记者具体解说判定理由。首要,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户0.2个车位的规范建车库,这就清晰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备的功用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责任。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备,是修建物的辅佐设备,应交给修建物的一切人一起运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运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公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悉数分摊到整体业主,小区的土地运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运用权,因而,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修建的一切权和支配权,除非获得土地运用权人的赞同。依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办理规则》,隶属公配设备费是商品房本钱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添加或改变。因为开发商并无依据证明车库的建造本钱未归入商品房的本钱,因而能够确定,车库作为公配设备所发作的费用现已计入商品房的本钱。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某风介绍说,我国现在还没有体系的修建物区别一切权法令,而实际上,每个修建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备共有权以及业主办理小区业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修建物区别一切权法令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音讯在南京传开今后,许多小区的业主们都笑容可掬。一位业主算了一笔账,假如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现在,南京具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定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均匀价格是10万元,且景象相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或许仍是个保存的估量,假如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