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21:25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的规则,质证时,当事人应当环绕依据的实在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依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巨细,进行质疑、阐明与争辩争辩反驳。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
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有哪些
1、出示依据。
质证开始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依据。出示办法包含宣读、展现、播映等。
2、辨认依据。
一方当事人出示依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含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依据的情绪,以便决议是否需求进行质证。辨认的成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两种。如供认对方出示的书证的内容是实在的,对现已为对方当事人认可的依据,人民法院能够直接承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3、对依据质询和争辩争辩反驳。
一方出示的依据为另一方否定后,否定一方当事人就要向法庭阐明否定的理由。质证方陈说完否定的理由后,出示方还能够针对否定的理由进行争辩反驳。然后再由质证方对争辩反驳的理由进行争辩争辩反驳,直至法庭以为该依据已检查核实清楚。
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答应后还能够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意图无关。
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能够向当事人提问。
质证一般采纳一证一质,逐一进行的办法。
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有哪些
1、出示依据。
质证开始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依据。出示办法包含宣读、展现、播映等。
2、辨认依据。
一方当事人出示依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含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依据的情绪,以便决议是否需求进行质证。辨认的成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两种。如供认对方出示的书证的内容是实在的,对现已为对方当事人认可的依据,人民法院能够直接承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3、对依据质询和争辩争辩反驳。
一方出示的依据为另一方否定后,否定一方当事人就要向法庭阐明否定的理由。质证方陈说完否定的理由后,出示方还能够针对否定的理由进行争辩反驳。然后再由质证方对争辩反驳的理由进行争辩争辩反驳,直至法庭以为该依据已检查核实清楚。
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答应后还能够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意图无关。
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能够向当事人提问。
质证一般采纳一证一质,逐一进行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