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产品质量纠纷卖方如何Hold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10:49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在此种胶葛中,一般原告为合同的买受人一方,被告则为合同的出卖人一方。法庭上没有肯定的输赢,作为卖方的代理律师,正确的应诉战略在必定程度上起着无足轻重的效果,乃至影响整个案子的审理成果。
一、留意质量贰言期间的约好,活跃行使辩驳、反诉权力。
1、《合同法》榜首百五十七条规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好的查验期间内查验。没有约好查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查验。”榜首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矩:“当事人没有约好查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许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许质量不契合约好的合理期间内告诉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告诉或许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告诉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许质量契合约好,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矩。”
依据上述规矩,买受人未及时实行查验职责并将标的物瑕疵告诉出卖人的,法令结果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许质量契合约好”,即出卖人有权回绝买受人的替换货品、缺乏数量或许退货并返还价金等要求,除非货品本身存在着底子违背合同的瑕疵或出卖人存在歹意隐秘货品瑕疵的行为。
2、《合同法》是私法,首要表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质量贰言期间,则首要适用约好的质量贰言期间。假如当事人对质量贰言期间没有约好,则需求裁夺一个合理期间,但为了维护相对方的利益,应以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限,也便是裁夺期间不能超过两年。别的,考虑到某些货品的特别性,质量问题可能在两年的时间内不易被发现,则关于有质量保证期间的特别货品,适用质量保证期间。综上,适用质量贰言期间的先后顺序是:约好查验期间、裁夺查验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质量保证期间。
二、合理使用举证规矩,当令发动判定程序。
产品质量问题一般由买方提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买方为了证明提出的货品质量存在问题,一般会向法院请求质量判定,可是货品质量判定程序往往不会容易发动,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判定请求,且在两边约好或许法定的质量贰言期限内,开始证明存在某些方面质量问题的现实,一起判定是处理当事人两边讼争的必要依据,法院才会考虑发动判定程序,这也在必定方面约束了买方的举证力度。
三、区别违约补偿职责和产品瑕疵担保职责,防止承当两层职责。
我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一条规矩,质量不契合约好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好承当违约职责。对违约职责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受损害方依据标的的性质及丢失的巨细,能够合理挑选要求对方承当修补、替换、重作、退货、削减价款或许酬劳等违约职责。一起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矩销售者假如供给的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而事前未作阐明的,不契合注明产品规范的,不契合什物标明的质量规范的,销售者承当修补、替换、退货的职责,形成丢失的承当补偿丢失的职责。因而,存在合同职责实行不全与买卖合同产品瑕疵担保职责怎么和谐的问题。
《产品质量法》作为特别法规矩了产品瑕疵担保职责准则,《合同法》将其与合同不实行的违约职责竟合。因而在买方提出替换、退货等诉讼请求,一起又要求卖方承当因其违约导致原告丢失的补偿职责时,应当留意这种职责竟合状况,防止一起供认买方的两项诉讼请求。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