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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大常见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20:24
(一)发包人未及时拨付进展款时:(1)承揽人应按书面催告发包人,发包人在催告函的合理期限内未付清的,承揽人能够顺延工期,并可要求补偿罢工丢失。(2)但承揽人虽提出口头贰言但仍持续施工的,发作胶葛后承揽人要求发包人承当此违约职责时,因承揽人举证不充分故而不予支撑。
(二)半途罢工:谁引起罢工由谁承当。
(三)荫蔽工程:荫蔽工程经两边检验后,承揽人持续施工而发现荫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形成丢失,发包人应承当相应差错职责;若属规划单位、监理单位有差错的,应按差错巨细各自承当相应职责。
(四)三无工程被责令罢工的,承揽人仍按发包人要求持续施工,其丢失首要部分由发包人承当,非必须部分由承揽人承当。
(五)固定造价合同。遇到建材提价危险时处理。提价属正常商场危险的,提价部分由承揽人自理。提价超越正常商场危险的,承揽人可要求添加工程价款。可是实务中很难确定,提价危险是否属正常商场危险,因此—旦判定固定造价合同后不太可能让承揽人追加工程价款。
(六)逾期交给,承揽人应承当违约职责。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好要求承揽人付出约好违约金。假使发包人丢失超越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要求对方补偿。但作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其罚惩性不强。故发包人要求补偿金额不得超越两边缔约时可预见限额。
(七)提早运用问题。工程未经检验,发包人提早运用,私行运用所形成的质量等问题由发包人承当职责。若承揽人原因形成的,由承揽人担任。但需清晰的,即使是发包人私行运用,也不革除承揽人在合理期间对工程结构、根底工程的质量职责。
(八)竣工检验合格后,承揽人应将工程及材料交给发包人。实践工作中,常发作承揽人由于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而拒交工程的状况。发包人无法行使占有、处置权力的丢失,由承揽人承当。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之前,承揽人拒交工程的,对承揽人仍是有优点的。依照最高院关于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同一工程有优先权,抵押权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建造价款可就标的拍卖款,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进行变卖的条件,承揽人仍占有、分配工程。
(九)回绝检验问题:工程竣工后,约好检验期满,发包人回绝检验,承揽人可单独与有关部门安排检验,检验费用参半承当。若因发包人回绝供给检验材料、文件,致使无法检验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检验合格。
(十)拖欠工程款:应从检验后或约好付款期满之次日起算滞纳金。发包人回绝,延迟检验的,应从约好检验期满次日起算滞纳金。未约好检验期的,以工程竣工:日或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检验期满次日起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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