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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司法解释2013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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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咨询:
2013年最新偷盗罪的司法解说
听讼网律师回答:
详细立案规范数额由各地依据经济情况拟定,要详见违法行为地规范。
相关法令常识:
偷盗罪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为依法惩办偷盗违法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公私资产的行为,构成偷盗罪。
(一)偷盗数额,是指行为人盗取的公私资产的数额。
(二)偷盗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资产或许国家珍贵文物等为偷盗方针的,应当科罪处分。
(三)偷盗的公私资产,包含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资产或许近亲属的资产,一般可不按违法处理;确有追查刑事责任必要的,处分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别离。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则的“以牟利为意图”,是指为了出售、租借、自用、转让等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如下:
(一)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前款规则的数额起伏内,别离承认本地区履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
第四条关于一年内入户偷盗或许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屡次偷盗”,以偷盗罪科罪处分。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依照下列办法核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用证明承认。关于不能承认的,应当区别情况,依据作案其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依照下列核价办法,以人民币别离核算:
1.流通领域的产品,按商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核算;归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核算;归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核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制品按本项之二规则的办法核算;半制品对比制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核算,但作案其时商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其时商场价的中等价格核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商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核算。大牲畜,按交易商场同类平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核算。
5.进出口货品、物品,按本项之1规则的办法核算。
6.金、银、珠宝等制造的工艺品,按国有商铺零售价格核算;国有商铺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核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核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卖出价核算。
8.不归于收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含古董、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铺的一般零售价核算,或许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核算。
9.以牟利为意图,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的,偷盗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则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核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偷盗数额按销赃数额核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本钱价格核算。
10.明知是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备而运用的,偷盗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付出的电话费核算。偷盗数额无法直接承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备被盗接、仿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仿制前6个月的均匀电话费核算;合法用户运用电信设备、设备缺乏6个月的,按实际运用的月均匀电话费核算。
11.盗接别人通信线路后自己运用的,偷盗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则核算;仿制别人电信码号后自己运用的,偷盗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则的偷盗数额累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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