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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0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经过,现予发布,自1991年7月1日起实施。下面听讼网小编为你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4月9日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出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则交纳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出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则交纳所得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场所,从事出产、运营和虽未建立组织、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组织设在我国境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交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交纳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从事出产、运营的组织、场所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本钱、费用以及丢失后的余额,为应交税的所得额。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从事出产、运营的组织、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交税的所得额核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当地所得税,按应交税的所得额核算,税率为百分之三。
第六条 国家依照产业政策,引导外商投资方向,鼓舞举行选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悉数或许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条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建立组织、场所从事出产、运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出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出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许设在国务院规则的其他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归于动力、交通、港口、码头或许国家鼓舞的其他项目的,能够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八条 对出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端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可是归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宝贵金属等资源挖掘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实践运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公布之后废弃及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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