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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面纱”的连带责任--结果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7:17

   股东乱用公司法品格的行为有必要给他人形成严峻危害,不然不能“揭开公司面纱”,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职责。
   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则,股东乱用公司法品格需到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关于“严峻”程度的确定和“利益”规模的界定,是实务中难以掌握的问题。专业律师以为,关于 “严峻”程度的确定,可参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无力清偿到期债款”为规范。   即公司产业在不足以清偿债款时方可适用,若在公司具有满足财物情况下,债权人因其利益已能取得保证,故无必要要求股东承当职责。关于“利益”规模的界定,这儿的危害不仅指债权人现有产业的削减,还指债权人的应得利益失败,即既包含直接丢失,也包含直接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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