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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从低适用税率偷税案例及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03:55

一、案情
N区国税局稽察局于1998年6月对S县酒厂1997年1月至1998年5月的交税状况进行了查看。
(一)查看办法
税务稽察人员首要查看了增值税、消费税的交税状况,审阅了企业的悉数会计报表、账簿、凭据及有关资料,并针对制酒企业的职业特色,对该企业各类酒的消费税税率的适用和质料购进,即直接向农人收买粮食和辅料等状况进行了具体查看,经过对企业全年酒的产值、均匀出成率、粮食购进量、粮食耗用量等目标的预算比照,对销货单位及个人的外部取证查询,发现了企业存在的问题。
(二)首要违法现实
1.获得不符合规则的农副产品收买发票44份、运送发票(项目填写不全、无法区分运费和杂费)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品称号不详,又无加盖销货方财政专用章的销货清单明细)2份,抵扣进项税额104981.2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4]057号)和《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办理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则,对该厂获得不符合规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买发票、运送发票不予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04981.26元。
2.该厂外购资料发作非正常丢失81451.20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13846.36元;将外购资料用于缔造固定资产未作进项税额转出1167.5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对该厂外购资料发作非正常丢失和外购资料用于缔造固定资产,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5013.95元。
3.该厂向外单位出售资料未计出售,金额189488.19元,税金32213.00元;对外出售已运用过的小汽车未计出售,金额5471.70元,税金328.30元。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经营税若干方针的规则告诉》(财税字[1994]026号)的规则,对该厂对外出售资料、对外出售已运用过的小汽车,应补缴增值税32541.30元。
4.该厂用产品偿还债务,作借“经营外开销”,贷“产制品”,未计出售6579.98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118.6元,未计提消费税657.99元;因核算过错少计出售98994.36元,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16829.04元,少计提消费税9899.4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则,对该厂用自产酒偿还债务和因核算过错,未计出售,应补缴增值税17949.64元,应补缴消费税10557.43元。
5.适用消费税税率有误,高税率酒按低税率核算,触及金额3115869.71元,少计消费税435142.98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国税发[1993]156号),对该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参加其他资料制造的酒,一概依照酒基所用质料确认白酒的适用税率交税,应补缴消费税435142.98元。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则,该厂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该稽察局作出了补缴增值税170484.15元、消费税445700.41元,并罚款616184.56元的处理。现已悉数清缴入库,一起作了调账处理。
二、剖析
1.企业获得的发票是经过税务机关审阅盖章后方可抵扣的,对企业获得的显着过错的,仍给予盖章抵扣,阐明税务机关在审阅环节中有不仔细、把关不严的现象。
2.税务机关对这类企业办理偏松,稽察查看的深度、力度不行,在税率适用问题上未作深入细致的实地考察,仅就企业供给的适用税率进行查看,给企业供给了待机而动。
3.企业财会人员对税收方针了解的深度不行,在了解上存在误差或成心从低适用税率到达少缴税款的意图也是原因之一。
4.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方针的宣扬力度,有针对性的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法人代表的业务培训,进步交税人依法交税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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