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征得配偶同意放弃遗产继承权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1:08成都中院终审一同离婚后产业纠纷案 女方抛弃承继父亲产业被承认有用
4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同离婚后产业纠纷案,判定驳回男方上诉,维持原判,即确定了女方抛弃的应是遗产承继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产业,女方的抛弃行为是合法有用的。
原被告1994年挂号成婚。2000年5月女方父亲逝世时,在市内留有住宅一套,至今都未承继切割,一向由女方母亲居住着。2005年2月16日男方申述离婚,24日女方即以公证的方法抛弃承继该房产,3月两人调停离婚。离婚后,男方以抛弃承继的房产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承继获得,属夫妻共同产业等为由,申述到法院,恳求判令抛弃行为无效,并对争议房产及其他没有切割产业进行切割。
女方以为抛弃承继父亲产业,无需征得原告赞同,且承继遗产与否,并不影响其应尽的责任,其抛弃承继的行为应是合法有用。
一审法院以为,被告的抛弃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原告可建议的夫妻共同产业的多少,但这只触及被告对自己权力的处置,却不触及被告对原告法定责任的实行,应属合法有用,且在两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践获得可承继房产的比例,故原告要求切割上述房子的诉讼恳求不能得到支撑。
一审判定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关键是掌握好三个时点
就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二审审判长任华芬。
任华芬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则,夫妻共同产业是指夫妻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而此案中女方抛弃遗产承继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践获得的共同产业,虽抛弃行为的结果会影响到男方离婚时或许少分得产业,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女方的抛弃权力,女方抛弃遗产承继权,是依法处置个人权力,无需征得别人答应。
任华芬以为,该案要剖析抛弃的是遗产承继权仍是夫妻共同产业,就要掌握好三个时点问题,即承继的时点、遗产切割处理的时点和承继权转化为夫妻共同产业的时点。
按照我国承继法的规则,承继的时点即承继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承继权人是从承继开端时获得了承继权,被告于其父逝世之日就获得了承继权。承继权是能够抛弃的。承继法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表明的,视为承受承继,承继权的抛弃是承继权人单独面的意思表明,无须经别人赞同。
遗产切割处理的时点在该案中非常重要。该案女方父亲逝世后,其与妻共有房子一向由其妻子运用,并未对该房子中遗产部分进行过切割。对遗产的切割处理,便是将被承继人遗产转化为承继人产业权,使遗产不再是遗产的进程,若没进行切割处理,女方享有的一直仍是承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