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岗”时受伤 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08:28在自己的岗位上班受了伤归于工伤,那么在串岗替他人帮助时受伤了,是否归于工伤?近来浙江丽水莲都区法院审结了一同在“串岗”时受伤而引发的劳作工伤确定行政争议案子,法院以为只需契合工伤确定的三个基本要素,都归于工伤。
吴设富原是丽水市俊达外表有限公司的招聘工人,在该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作业,实践拿的是计件工资。2007年2月28日,吴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严重,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助,在帮助过程中因操作不妥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市劳作社会保障局确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公司以为,吴是公司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作业,事发当天,吴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使和答应,擅自到铆上盖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暂时指使,故不契合工伤确定条件,故劳作社会保障局的确定的工伤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过错的,要求依法吊销。
社保局以为,吴在上班时间、工伤场所,因作业原因受伤,且不归于故意违章等扫除工伤确定的景象,契合工伤确定条件。
吴设富称,出事端前,他曾和其他工人屡次到铆盖岗位帮助,公司并没阻止,他的作业应属正常的作业范围。
法院经审理确定,吴尽管不是在本岗位作业时受伤,但帮忙其他岗位依然归于作业原因,契合工伤确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在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和因作业原因致伤,一起也不归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第九条规则的扫除工伤确定的景象,劳作社会保障局的工伤确定契合工伤确定的无过错准则和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准则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则。故判定,保持市劳作社会保障局对吴设富的工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