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权转让是否生效的案件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4:00
宁波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诸暨市xx游艺机制造厂(以下简称“游艺机厂”)和诸暨市旅行出资发展有限公司一起建立诸暨市五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泄公司”)。2004年2月23日,游艺机厂与xx公司之间签定股权转让合同,约好:本合约自xx公司、游艺机厂签署并满意先决条件后收效。
2004年2月23日,五泄公司股东会作出抉择,赞同xx公司将具有本公司60%的300 万元股权转让给游艺机厂。同日,五泄公司的股东举行股东会,作出批改公司章程抉择。2004年2月23日,五泄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改变挂号恳求书。2004年2月25日,五泄公司向xx公司付出3000万元。
2004年6月22日,游艺机厂与李xx签定五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好:游艺机厂赞同将其具有的五泄公司90%的45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李xx。同日,五泄公司股东会作出《关于赞同股权转让的抉择》的抉择。2004年6月25日,经挂号机关核准,五泄公司的原股东游艺机厂改变为李xx。
xx公司起诉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判定xx公司与游艺机厂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没有收效,游艺机厂与李xx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裁判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驳回xx公司的诉讼恳求。xx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一、关于xx公司与游艺机厂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无收效的问题。
根据xx公司与游艺机厂2004年2月23日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第十条约好,“本合约自转让方、受让方签署并满意先决条件后收效”。即本案中,当事人对合同的收效条件作出了清晰约好,该约好系当事人实在意思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当事人对合同的效能能够约好附条件。附收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果时收效。故调查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有无收效,关键在于合同所约好的收效条件有无成果。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一条约好,讼争的股权转让合同收效的先决条件有三,一是五泄公司现有股东一致赞同xx公司向游艺机厂转让该60%股权;二是股东诸暨市旅行出资发展有限公司抛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三是xx公司股东赞同根据公司章程作出赞同转让所持方针公司股权的股东会抉择。根据本案现实, 2004年2月23日,五泄公司已举行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抉择,五泄公司的股东包含xx公司、游艺机厂和诸暨市旅行出资发展有限公司均一致赞同xx公司将其股权转让给游艺机厂,故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之一现已满意;关于先决条件之二即优先购买权的抛弃问题。尽管诸暨市旅行出资发展有限公司就优先购买权是否抛弃未作出书面声明,但对抛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应当选用何种方式,股权转让合同并未作出清晰约好,且鉴于五泄公司股东会抉择中诸暨市旅行出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清晰标明赞同xx公司转让股权,故应当视为诸暨市旅行出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优先购买权的抛弃。原判确定诸暨市旅行出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明示抛弃了优先购买权,并无不当;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收效的先决条件之三即xx公司股东赞同转让股权并作出股东会抉择的问题。本案中,在五泄公司的股东会抉择中,xx公司已作出赞同转让股权的意思标明,此其一;股权转让合同签定后,除余款1250万元因xx公司与五泄公司另案诉讼,法院告诉游艺机厂中止付出外,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好,五泄公司已向xx公司付出了3000万元金钱,此其二;其三,股权转让合同签定的当日,五泄公司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恳求处理股权改变挂号手续,并现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根据工商改变挂号及五泄公司章程,改变后的五泄公司的股东为游艺机厂出资450万元,占90%,诸暨市旅行出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占10%,xx公司已非五泄公司的股东。故,本案中尽管xx公司未提交赞同转让其股份的股东会抉择,但上述现实标明,xx公司并非不赞同转让其股权。而xx公司从前提起的吊销本案合同的诉讼恳求已被收效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绍中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定驳回。原判据此确定xx公司的股东系默示股权转让,有相应的根据。综上,xx公司与游艺机厂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意思标明实在,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制止性规则,且合同所约好的收效要件也已悉数成果,故该股权转让合同依法现已发作法律效能。xx公司提出的因不具备收效要件、股权转让合同没有收效的上诉理由,根据并不充沛,并与其从前提出的吊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意思标明自相矛盾,不予采用。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与股权转让行为的效能是不同层面的问题,尽管xx公司亦恳求承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但并未阐明理由,对该项恳求亦不予支撑。
二、关于游艺机厂与李xx之间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能问题。
xx公司上诉提出,游艺机厂与李xx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歹意勾结行为,应确定无效。经审查,xx公司与游艺机厂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后,游艺机厂于2004 年6月22日又与李xx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游艺机厂将其所具有的五泄公司的90%的股份以450万元转让给李xx。《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本案中,根据前述xx公司与游艺机厂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承认有用,且经工商挂号所宣示,游艺机厂已实践获得五泄公司90%的股份,而五泄公司于2004年6月22日举行的股东会议中,五泄公司股东即游艺机厂和诸暨市旅行出资发展有限公司均赞同游艺机厂转让股权,故游艺机厂将其所具有的五泄公司的股份悉数转让给李xx,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制止性规则,应依法承认有用。结合该股权转让协议签定后五泄公司已对公司章程进行了批改且现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现实,原判确定李xx受让了五泄公司的股份,李xx已为五泄公司的股东,并无不当。关于xx公司提出的李xx的身份及李xx有无付出股权转让款的问题。尽管李xx曾担任五泄公司的监事及董事职务,但法律法规并未制止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不能受让公司的股份;而李xx有无付出股权转让款,也仅触及合同的实行与否,与合同的效能无关;且李xx与游艺机厂之间系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两边约好的股权转让价款450万元系两边实在意思标明,没有依据证明两边存在歹意勾结。故xx公司建议李xx存在歹意及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2004年2月23日,五泄公司股东会作出抉择,赞同xx公司将具有本公司60%的300 万元股权转让给游艺机厂。同日,五泄公司的股东举行股东会,作出批改公司章程抉择。2004年2月23日,五泄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改变挂号恳求书。2004年2月25日,五泄公司向xx公司付出3000万元。
2004年6月22日,游艺机厂与李xx签定五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好:游艺机厂赞同将其具有的五泄公司90%的45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李xx。同日,五泄公司股东会作出《关于赞同股权转让的抉择》的抉择。2004年6月25日,经挂号机关核准,五泄公司的原股东游艺机厂改变为李xx。
xx公司起诉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判定xx公司与游艺机厂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没有收效,游艺机厂与李xx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裁判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驳回xx公司的诉讼恳求。xx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一、关于xx公司与游艺机厂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无收效的问题。
根据xx公司与游艺机厂2004年2月23日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第十条约好,“本合约自转让方、受让方签署并满意先决条件后收效”。即本案中,当事人对合同的收效条件作出了清晰约好,该约好系当事人实在意思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当事人对合同的效能能够约好附条件。附收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果时收效。故调查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有无收效,关键在于合同所约好的收效条件有无成果。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一条约好,讼争的股权转让合同收效的先决条件有三,一是五泄公司现有股东一致赞同xx公司向游艺机厂转让该60%股权;二是股东诸暨市旅行出资发展有限公司抛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三是xx公司股东赞同根据公司章程作出赞同转让所持方针公司股权的股东会抉择。根据本案现实, 2004年2月23日,五泄公司已举行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抉择,五泄公司的股东包含xx公司、游艺机厂和诸暨市旅行出资发展有限公司均一致赞同xx公司将其股权转让给游艺机厂,故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之一现已满意;关于先决条件之二即优先购买权的抛弃问题。尽管诸暨市旅行出资发展有限公司就优先购买权是否抛弃未作出书面声明,但对抛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应当选用何种方式,股权转让合同并未作出清晰约好,且鉴于五泄公司股东会抉择中诸暨市旅行出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清晰标明赞同xx公司转让股权,故应当视为诸暨市旅行出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优先购买权的抛弃。原判确定诸暨市旅行出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明示抛弃了优先购买权,并无不当;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收效的先决条件之三即xx公司股东赞同转让股权并作出股东会抉择的问题。本案中,在五泄公司的股东会抉择中,xx公司已作出赞同转让股权的意思标明,此其一;股权转让合同签定后,除余款1250万元因xx公司与五泄公司另案诉讼,法院告诉游艺机厂中止付出外,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好,五泄公司已向xx公司付出了3000万元金钱,此其二;其三,股权转让合同签定的当日,五泄公司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恳求处理股权改变挂号手续,并现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根据工商改变挂号及五泄公司章程,改变后的五泄公司的股东为游艺机厂出资450万元,占90%,诸暨市旅行出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占10%,xx公司已非五泄公司的股东。故,本案中尽管xx公司未提交赞同转让其股份的股东会抉择,但上述现实标明,xx公司并非不赞同转让其股权。而xx公司从前提起的吊销本案合同的诉讼恳求已被收效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绍中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定驳回。原判据此确定xx公司的股东系默示股权转让,有相应的根据。综上,xx公司与游艺机厂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意思标明实在,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制止性规则,且合同所约好的收效要件也已悉数成果,故该股权转让合同依法现已发作法律效能。xx公司提出的因不具备收效要件、股权转让合同没有收效的上诉理由,根据并不充沛,并与其从前提出的吊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意思标明自相矛盾,不予采用。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与股权转让行为的效能是不同层面的问题,尽管xx公司亦恳求承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但并未阐明理由,对该项恳求亦不予支撑。
二、关于游艺机厂与李xx之间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能问题。
xx公司上诉提出,游艺机厂与李xx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歹意勾结行为,应确定无效。经审查,xx公司与游艺机厂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后,游艺机厂于2004 年6月22日又与李xx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游艺机厂将其所具有的五泄公司的90%的股份以450万元转让给李xx。《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本案中,根据前述xx公司与游艺机厂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承认有用,且经工商挂号所宣示,游艺机厂已实践获得五泄公司90%的股份,而五泄公司于2004年6月22日举行的股东会议中,五泄公司股东即游艺机厂和诸暨市旅行出资发展有限公司均赞同游艺机厂转让股权,故游艺机厂将其所具有的五泄公司的股份悉数转让给李xx,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制止性规则,应依法承认有用。结合该股权转让协议签定后五泄公司已对公司章程进行了批改且现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现实,原判确定李xx受让了五泄公司的股份,李xx已为五泄公司的股东,并无不当。关于xx公司提出的李xx的身份及李xx有无付出股权转让款的问题。尽管李xx曾担任五泄公司的监事及董事职务,但法律法规并未制止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不能受让公司的股份;而李xx有无付出股权转让款,也仅触及合同的实行与否,与合同的效能无关;且李xx与游艺机厂之间系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两边约好的股权转让价款450万元系两边实在意思标明,没有依据证明两边存在歹意勾结。故xx公司建议李xx存在歹意及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