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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亲子关系是否成立可依据证据规则予以推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06:39
事例阐明亲子关系是否建立可依据依据规则予以推定?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供给了亲子关系查验陈述,对方尽管否定查验定论的效能,却又在具有从头判定条件的景象下回绝从头判定,法院能够推定供给查验陈述的一方与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建议建立。
案情
日籍男人中某和上海女子王某于2000年相识,并于2001年3月19日挂号成婚。2003年11月13日,王某生下一女,取名王绚并随中野参加日原籍。2005年7月22日,两边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调停离婚。调停协议内容为:王某与中某自愿离婚,两边所生女儿王绚随王某共同生活。2007年3月5日,原告中某托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判定中心对其与王绚作亲子判定。同年3月13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判定中心出具亲子关系查验陈述,查验定论为“中某不具有作为王绚亲生父亲的遗传必备基因,故扫除中某与王绚的父女关系”。中某遂提起诉讼。案子审理过程中,中某承认在带着王绚去做亲子关系判守时未奉告王某及征得王某赞同,在判定陈述出来后也未奉告王某。被告王某坚持以为这是中某自行托付第三方进行的亲子判定,血样的采纳手续也不合法,自己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中某的诉请超出了离婚损害补偿的除斥期间,因而要求驳回中某的诉讼恳求。
裁判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中某向法院供给了亲子关系查验陈述,王某虽对查验陈述就血样的采纳手续是否合法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供给其他推翻该定论的依据,也不赞同中某提出的再次进行亲子判定的恳求,故其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法院依据该判定定论扫除了中某与王绚之间的父女关系。另法院以为,中某的诉讼恳求并未超越诉讼时效。故法院判定:王某返还中某抚养费3.6万元;王某付出中某判定费2000元;王某补偿中某精力抚慰金2万元。
王某不服上述判定,上诉至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审理以为,尽管王某对该查验陈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否定,但却无法供给依据予以证明,故该查验陈述能够作为依据被法院采信。王某在具有从头判定条件的景象下回绝从头判定,故能够推定中某与王绚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建议建立。2010年1月6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依据法令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或出世的子女,应以其母亲的老公为父亲。这是对亲子关系作出推定的一般准则。但该亲子关系仅仅是一种法令上的推定,其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而被客观事实所推翻。中某为否定其与王绚之间的亲子关系,供给了亲子关系查验陈述。王某尽管对该查验陈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否定,但却无法供给依据予以证明,故该查验陈述能够作为依据被法院采信,该查验陈述的证明效能应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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