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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20:41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
托付代理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
托付代理人郑某某。
上诉人谢某某因产品质量职责胶葛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2006)梅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20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某某及其托付代理人刘某某律师,被上诉人的托付代理人郑某某律师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查明:2000年4月6日,上诉人向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恳求,领取了营业执照为441421307000022号的个体工商户运营资历,未登记字号称号,在梅县城东镇运营饲料加工事务。2005年4月4日至5月10日,被上诉人曾某某(石子岭猪场运营者)到上诉人谢某某运营的梅县城东谢田饲料门市屡次购买了猪饲料质料,其间:玉粉4440公斤、麦皮927公斤、豆粕1273.5公斤、4313#预混279公斤、秘鲁鱼粉70公斤,饲料款合计13243.1元。据被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将这些饲料混合后饲养猪,猪吃后不断出现吐逆、腹泻等中毒症状,乃至逝世。2005年6月,被上诉人向梅县畜牧水产局和梅县工商局城东工商所投诉,经梅县工商局和梅县畜牧水产局查询,发现上诉人所运营的秘鲁鱼粉无标明厂名、厂址,无批文、无商标。梅县工商局对被告饲料门市所剩鱼粉依法封存拘留。并将封存的秘鲁鱼粉托付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督查总所查验,该所于2005年6月30日作出NO:GSSW20050119号《查验陈述》,查验结果是铬含量检测值586㎎/㎏,规范值≤8.0㎎/㎏,断定值≤10.0㎎/㎏。阐明这批秘鲁鱼粉中铬含量超越规范值≤8.0㎎/㎏的73倍。2005年7月13日,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上诉人运营产品不符合行业规范为由,对其作出[2005]第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中止出售;2、没收现场抄获的不合格鱼骨粉32公斤;3、没收出售收入64.8元、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因为被上诉人所购买的秘鲁鱼粉与上诉人被封存送检的秘鲁鱼粉是同一批次的,2005年10月20日,经梅县顾客委员会白渡镇分会掌管调停,两边未能达成协议,梅县顾客委员会白渡镇分会作出《停止调停书》。2006年4月26日,被上诉人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上诉人补偿饲料丢失、判定费、差旅费1400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上诉人在二审诉讼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依据:1、上诉人的身份证、员工退休证、疾病证明、村委会证明,证明上诉人的主体资历及健康情况;2、承包合同、询问笔录、出售清单、证人身份证,证明运营现实,出售饲料数量及实践运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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