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13:44一、根本案情
2005年10月11日,某市工商局在查看中发现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涉嫌商业贿赂行为,遂于当日立案查询。经查,该房地产公司别离于2004年6月22日和2004年7月30日与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讯公司)签定通讯事务协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好通讯公司向该房地产公司付出“租借通讯管道费用”35万元,以取得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棕榈假期”住宅小区内通讯管道的仅有使用权。经过这份协议,该房地公司以“租借通讯管道费用”的名义分四次收受通讯公司给予的费用合计人民币35万元,扣除已交纳税款,该房地产公司实践获利32.16万元。
二、案子争议焦点
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三、案子分析
房地产公司辩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出售或许购买产品而选用资产或许其他手法贿赂对方单位或许个人的行为。其与通讯公司之间不存在出售或购买产品的行为,不具备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一起,两边按照自愿缔结的《通讯事务协作协议》收取费用,是经过银行的正常事务来往,没在在账外私自收受回扣,因而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工商机关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则:“城市建造和村镇、集镇建造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备。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备以及建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应当归入建造项目的规划文件,并随建造项目一起施工与检验,所需经费应当归入建造项目概算。”该条明确规则了建筑物内的通讯管道建造费用应当由建造项目方承当。一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电信设备归属整体业主一切,房地产公司无权生意或租借。该房地产公司以收取“租借通讯管道费用”的名义,出租了其开发住宅小区通讯管道的仅有使用权,排挤了其他电信运营商的公平竞赛,构成商业贿赂。至于该房地产公司辩称的商业贿赂有必要以出售或许购买产品为构成要件,这是一种十分片面的了解。只需经过贿赂手法取得了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赛位置,即可构成商业贿赂。本案当事人假借名义收取贿赂款后,为纳贿方供给了通讯管道的仅有使用权,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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